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72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7-09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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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王*。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王*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湖南**有限公司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4月2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5年4月27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短信告知”;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王*稱,被申請人於2025年2月17日收到申請人通過掛號信郵寄關於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舉報人”)的《投訴舉報信》,申請人舉報:被投訴舉報人生產的麻醬脆,後發現該商品“配料:火鍋底料”,涉嫌違法。2025年2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短信告知”,稱:經核實,其案涉產品符合GB7718的規定,其不予不立案。申請人認為該行政為違法,具體理由有:1、依據 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3.1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4.1.2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故案涉產品配料表標注“火鍋底料”,未標注具體名稱,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涉嫌違法。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2月21日,答複人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函,稱湖南**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食品“麻醬脆”涉嫌標簽標識內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2025年2月21日經答複人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案涉產品配料中標注的“火鍋底料”由上遊供貨商“**”供貨,其產品執行標準為DBS 51/001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火鍋底料。且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4.1.3.1.3規定:“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 25%時,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答複人認為案涉產品配料中標注的“火鍋底料”加入量少於食品總量的25%,符合GB7718-2011執行標準的規定。

  對於被答複人的投訴事項由於案涉企業不同意調解,故我局已終止調解程序;對於其舉報事項,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1日,申請人王*在**超市(**廣場店)購買到由湖南**有限公司生產的麻醬脆,後發現該產品配料涉嫌違法,於2025年2月17日向被申請人舉報案涉商家,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舉報後,於2月21日前往案涉商家住所地開展現場核查,2月24日,嶽陽縣市監局以該公司生產的案涉產品符合GB7718的規定為由通過短信作出不予立案回複,並告知了當事人其他救濟途徑。申請人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4月2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4月27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2.短信截圖;3.案涉商品圖片及購買小票。被申請人提交的1.現場檢查筆錄;2.不予立案審批表;3.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火鍋底料;4.投料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5年2月17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於2025年2月21日前往被舉報人處進行現場核查,經調查核實後,被申請人於2025年2月24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4.1.3.1.3規定:“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 25%時,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本案中,經被申請人現場核查,湖南**有限公司生產的“麻醬脆”配料表中的火鍋底料,由上遊供貨商“**”供貨,其產品執行標準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火鍋底料》(DBS 51/001),且根據其提供的食品生產原輔料投料記錄可知,總投料量為2160.19kg,火鍋底料投料量為45kg,計算可得占比約為2%,加入量少於食品總量的25%,屬於不需要標識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法定情形,符合GB7718的-2011的規定,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王*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