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黃**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不服,於2025年4月21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查,申請人黃**於2025年2月16日通過信函(編號:XA72036**)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被申請人於2025年2月21日簽收,但截至2025年4月12日仍未依法處理,申請人黃**對此不服,於2025年4月2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信息公開的法定答複期限最長為40個工作日,申請人2025年2月17日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被申請人於2月21日簽收,從實際簽收之日起第二天開始計算40個工作日的答複期限,被申請人應當在4月21日前向申請人作出答複,申請人不服的應當自4月22日起60天內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書》上落款日期為4月12日,而實際寄出日期為4月13日,截止郵件寄出之日市場局答複期限尚未屆滿。如被申請人在答複期限屆滿後仍未對申請人履行告知義務,申請人需提起複議的,應在告知期限屆滿後60日內向本府另行申請(自提出此次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至收到本決定書之日止的時間,不計入法定申請期限)。
綜上,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