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盧**。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盧**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不作為不服,於2025年4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2025年4月21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作出任何回複及書麵答複的程序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作出書麵答複。
申請人盧**稱1.投訴舉報情況:申請人於2024年12月30日,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掛號信編號為:XA369**)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12月 28日我在美團外賣店鋪名**鋪的商家購買了一份桃膠蓮子雪耳,訂單金額24.5訂單號:230140**本來是買來給孩子喝的經朋友提醒桃膠嬰幼兒不能食用,經網上查證得知桃膠在2023年被國家衛生健康委列為新資源食品。這意味著它在食品工業中的應用得到了認可,但尚未廣泛推廣為普通食品。在食用時,需注意其推薦食用量為≤30克/天。且不適宜嬰幼兒、孕婦和哺乳期婦女食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審評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組織專家對桃膠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並通過。新食品原料生產和使用應當符合公告內容以及食品安全相關法規要求。鑒於桃膠在嬰幼兒、孕婦和哺乳期婦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資料不足,從風險預防原則考慮,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標簽及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明確要求被申請人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麵告知申請人。
2.法定期限規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3.被申請人不作為事實:截至申請行政複議之日,已遠超上述法定期限,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關於投訴舉報的任何形式回複,包括是否受理、是否立案、案件進展及處理結果等。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屬於明顯的行政不作為。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未作任何回應,損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權益,糾正被申請人的不當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特向貴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懇請貴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4年12月30日,被答複人盧**向我局郵寄投訴舉報信,稱其在美團外賣店店鋪名**鋪商家處購買了一份桃膠蓮子雪耳,該產品未在標簽和說明書上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現被答複人申請複議,認為我局未對其投訴舉報任何回複,但實際上,我局已於2025年1月13日向其發送短信回複,表明我局已經受理並做出了相關處理。另對於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內容,由於其未依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提供具體的舉報線索,且申請內容大多是針對於投訴,我局判定該投訴舉報書是投訴信,故我局隻針對其投訴事項做出了回複。另我局認為該投訴事項複議權利已經超期,被答複人現無權針對其投訴申請行政複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盧**於2024年12月18日給朋友的孩子購買了一份**鋪的桃膠蓮子雪耳後,經朋友提醒嬰幼兒不能食用桃膠,而該產品未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違反了相關法律,於2024年12月30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掛號信編號為XA369**),被申請人2025年1月2日簽收,但未收到被申請人對其投訴舉報作出任何回應,申請人對此不服,於2025年4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2025年4月2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2.購買訂單截圖;3.交易明細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短信發送情況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請人係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後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求被申請人解決爭議,並注明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調解,且未依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提供具體的舉報線索,本府認為申請人係投訴而非舉報。申請人於2024年12月30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2025年1月2日簽收,1月13日作出回複,申請人不服的應當自從2025年1月14日起60天內(即2025年3月14日前)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書》上落款日期為3月28日,實際寄出日期為3月29日,已明顯超出複議期限。
綜上,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盧**的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