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63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7-09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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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史**。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史**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在全國12315平台的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4月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5年4月9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於2025年3月3日作出的舉報編號1430621**的不立案的行政行為,並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史**稱,申請人於2024年12月17日在阿裏巴巴平台店鋪“嶽陽縣**店”支付15.24元購買網頁宣稱“龍井茶特級”一份,訂單編號:416976364**,商家通過申通快遞:77332904**發出,於2024年12月22日簽收。到貨後發現問題,於2025年2月25日在12315平台進行舉報。2025年3月3日申請人於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www.12315.cn)的舉報告知書,得知不立案,理由:詳見附件。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回複,不立案。

  申請人於2025年2月25日在全國12315平台實名舉報商家的違法行為,附上營業執照、店鋪詳情、產品照片等相關圖片,並對商家違法行為進行逐一列舉說明。被申請人發現商家存在異常經營的違法行為,未對商家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未限期整改,也為要求變更信息,屬於主觀意識上的不作為,被申請人作為商家登記主管部門,賦有審查監督的法定責任。被申請人回複稱因商家商家未在營業執照住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建議向有管轄權的涉案商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投訴、舉報。故認為被申請人並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職責,反而變相推諉扯皮不願理辦理此事,濫用職權,公然充當商家的保護傘,存在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玩忽職守、庸政懶政的嫌疑,屬於失職瀆職,有違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則,屬於主觀意識上的不作為。商家實際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未依法限期讓商家辦理變更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也明確規定,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自變更決議或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麵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因此申請人舉報,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對商家違法行為立案調查,而不是包庇商家繼續違法經營,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不立案的行政行為,屬於形式回複,未充分、全麵履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20令規定的充分、公平、全麵、程序合法的原則,屬於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故申請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綜上所述,此被申請人不立案的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購買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涉嫌以次充好的產品無法退貨退款(由於購物平台在商家發貨10天後就會自動確認收貨打款給商家,商家由於申請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貨退款,被申請人不予追究結案,商家更加不會辦理退貨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對身體健康產生的影響無法維權;損害消費者的財產權、對購買產品質量和檢測報告等的知情權、身體健康權等合法權益,故此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責任,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複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複議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複議機關本著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的原則,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於2025年2月25日接到被答複人在全國12315平台舉報,反映嶽陽縣**店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2025年2月25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調查核實其舉報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對於上述舉報事項無管轄權。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5年3月3日在12315平台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17日,申請人史**通過網絡平台在嶽陽縣**店購買了商品龍井茶,到貨後發現該商品存在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於2025年2月25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案涉商家進行舉報,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舉報後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但並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3月3日,嶽陽縣市監局以沒有管轄權為由在平台上進行不予立案回複,並告知了當事人其他救濟途徑。申請人史**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4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4月9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1.全國12315平台截圖;2.案涉商品圖片及物流記錄;3.商家證照信息;4.《消費者投訴舉報書》。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筆錄;2.12315平台回複信息;3.列異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2025年2月25日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在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後,2月25日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現場核查,查詢注冊登記信息,確認了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無法聯係到該店經營者且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縣市監局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申請人舉報的相關情況。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3月3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已在法定期限內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申請人史**進行了回複,回複內容中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其向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舉報單號《1430621002025**》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史**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