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56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7-09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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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王*。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為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王*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行政不作為不服,於2025年3月2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3月27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答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

  申請人王*稱,被申請人於2025年2月17日收到申請人通過掛號信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但截止到2025年3月18日,被申請人仍未答複申請人。申請人認為該行政行為違法,具體理由如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13日申請人王*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郵件號:XB76447**)。經查,被申請人已於2月17日簽收,至今未對申請人作出回複,申請人對此不服,於2025年3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3月27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掛號信封麵及物流詳情。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信息公開的法定答複期限最長為40個工作日,申請人2025年2月13日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被申請人於2月17日簽收,從實際簽收之日起第二天開始計算40個工作日的答複期限,被申請人應當在4月15日前向申請人作出答複,申請人不服的應當自4月16日起60天內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書》上落款日期為3月18日,而實際寄出日期為3月20日,截止郵件寄出之日市場局答複期限尚未屆滿。如被申請人在答複期限屆滿後仍未對申請人履行告知義務,申請人需提起複議的,應在告知期限屆滿後60日內向本府另行申請(自提出此次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至收到本決定書之日止的時間,不計入法定申請期限)。

  綜上,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王*的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