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馬**。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馬**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嶽陽縣**店一事的回複不服,於2025年3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2025年5月21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馬**稱,申請人於2025年3月11日通過當場提出申請方式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如下法定職責,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事實和理由如下:2025年3月4日,在拚多多購買的一款蕎麥餅,消費者收到產品之後,3月9號使用時,發現該產品沒有任何廠家相關生產許可號,相關信息等,隻有一個廠家地址,並且,該產品的配料表中有一個添加劑泡打粉標識不符合規定,不符合國標GB26687.5.1相關規定,展開標識各種類型添加劑以及含量5.3複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晰,明顯容易辨別,不得含有虛假誇大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愈功能。《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散裝食品經營者需在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2025年3月11日,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0730**告知消費者,該商家不已經不再經營地經營。但是消費者查詢了該商家的營業執照,該商家在近期並沒有做出變更地址以及經營地的任何變更手續地,消費者購買的這款產品包裝上的地址寫的是宿遷市**市場,生產日期為2025年3月6日,消費者購買該產品發貨的日期也是2025年3月6日,他是怎麽從关键词1省當天發到湖南省嶽陽縣,再從嶽陽縣發到消費者手中。說明了商家偽造產品生產地址。
最後,被申請人需發揮職能作用,對轄區內市場主體在登記注冊和商品質量安全方麵,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因其沒有辦理相關變更登記,又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且例入異常經營名錄僅是信用約束,而並非行政處罰的類型,在這種情形之下,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被申請人仍以列入異常名錄無法聯係為由不予立案,明顯不當。況且,被申請人作為市場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能部門,尚且與被舉報人無法取得聯係,亦充分表明了對被舉報人的經營行為、情況,需要進一步核查並依法予以監督管理。且僅僅是現場找不到被投訴舉報人不能證明其不在湖南省嶽陽縣**鎮嶽陽**園區**號,正常經營,且通過全國企業信用公示網站查詢,被投訴舉報人近期並未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所以應當認定為被投訴舉報人仍然在蘇州工業園區正常經營。被申請人的該不予立案決定,不利於防止和糾正市場主體以隱匿真實地址的方式實施違法行為,從而會在無形之中縱容到個別不良市場主體逃避法律、法規義務、逃避行政職能部門監管和社會責任。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以例入異常經營名錄無法聯係為由而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於2025年3月9日接到被答複人在全國12315平台舉報,反映嶽陽縣**店銷售的食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違法行為。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2025年3月9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於3月10日調查核實其舉報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對於上述舉報事項無管轄權。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5年3月17日在12315平台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3月4日,申請人馬**通過電商平台在嶽陽縣**店開設的**食品店購買了商品蕎麥餅,到貨後發現該產品標簽及配料表不符合相關規定,於2025年3月9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舉報後於3月10日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但並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有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3月11日被申請人電話告知申請人被舉報商家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有生產經營活動,3月17日,嶽陽縣市監局以沒有法定管轄權限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馬**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3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5月21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全國12315平台舉報截圖;2.被申請人來電記錄;3.購買記錄截圖;4.標簽圖片;4.支付截圖;5.身份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檢查筆錄;2.12315平台回複信息、流轉信息時間軸;3.列異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2025年3月9日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在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後,3月10日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現場核查,查詢注冊登記信息,確認了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無法聯係到該店經營者且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縣市監局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申請人舉報的相關情況。3月11日被申請人電話告知申請人被舉報商家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有生產經營活動,3月17日,嶽陽縣市監局以沒有法定管轄權限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已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馬**進行了回複,回複內容中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其向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投訴單號《1430621002025**》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馬**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