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黃**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嶽陽縣**店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一事的回複不服,於2025年3月1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5年3月12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責令其依法受理。
申請人黃**稱,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第七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第九條,投訴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訴人的姓名、電話號碼、通訊地址;(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三)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製,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以上法律明確了消費關係為1、購買;2、使用商品;3、接受服務的並列法律關係和明確了生產、銷售具有同等責任。
一、第三人在被申請人轄區登記注冊進行經營活動,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被申請人具有處理該投訴事項的法定職責。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十四條,已經超過法定時效告知是受理,屬於程序違法。
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三人屬於銷售者和生產者,法律主體適格,申請人依法提供舉報材料以及適格的主體向被申請人提起履職申請,被申請人不予受理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使用法律錯誤,違背了法律規定,應確認違法。
三、消費非單指直接的金錢交易,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都屬於消費行為,在法律上是並列關係,申請人把錢付給銷售者使用了生產者的產品,屬於使用商品的法律情形,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明確了使用商品屬於消費應當受理的投訴的情形,並且申請人投訴舉報已經提交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九條所需材料,故被申請人不予受理屬於認定事實不清,屬於未全麵理解法律法規導致的錯誤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責令受理。
四、被申請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定屬於第一項情形,法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三人屬於被申請人轄區管轄,其具有處理的法定職責,故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僅憑主觀臆斷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未履行法定受理職責,應撤銷重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本人要求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麵答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即享有被申請人同等查閱權利,請你府依法嚴格落實,收到答辯材料後向本人郵寄(電子送達),充分保障本人複議過程中知情權、參與權。切勿雙標,否則本人將保留向上級機關行使複議監督的權利。本申請要求出具受理告知書或回執,依申請限期辦結並告知處理結果,按國發(2004)10號第5條、國發(2010)33號第20條等規定落實。依據行政糾紛舉證倒置原則被申請人應當提供做出告知郵寄時間的證據及依據,請複議機關對被申請人提供做出行政行為證據的程序和實體、真實性,時效性、關聯性、正當性等,進行全麵審查核實。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依據錯誤,未完全依法定步驟、順序、方式及時限做出處理,行政行為明顯不合理,未全麵履行法定職責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依據法律優先原則及專業化原則,《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加強行政調解工作,降低複議前置後再次引發行政訴訟矛盾提升率,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並依法行使複議機關建議權將線索移交紀檢監察處分。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我局於2025年2月18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反映嶽陽縣**商行涉嫌銷售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等違法行為。
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於被答複人的投訴事項,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的規定,本局決定不予受理。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
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後,已於法定期限內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對於上述投訴事項無管轄權。
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5年2月20日書麵致函給被答複人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並將案涉個體工商戶列為經營異常,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6日,申請人黃**通過電商平台在嶽陽縣**店開設的**食品店購買了商品蕎麥餅,到貨後發現該產品未規範標注配料表名稱且標簽模糊不清,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於2025年2月18日通過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舉報後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但並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有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2月20日,嶽陽縣市監局以沒有處理權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人黃**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於3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3月12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1.投訴、舉報信(履職申請書)及掛號信封照片;2.購買記錄截圖及商品圖片;3.被申請人的回複。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筆錄;2.列異截圖;3.回複函、快遞信息。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2025年2月8日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在接到申請人的投訴後,2月19日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現場核查,查詢注冊登記信息,確認了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無法聯係到該店經營者且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縣市監局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申請人舉報的相關情況。2月20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已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黃**進行了回複,回複內容中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其向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的不予受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黃**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