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吳**。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吳**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舉報事項是否立案一事不服,於2025年2月2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5年3月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請人舉報是否立案違法。
申請人吳**稱,申請人於2024 年 12 月 17 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履職申請書)》(掛號信單號:XB2298**)被申請人於2024年12月21日簽收。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立案,遂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程序違法。《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以上規定給予了被申請人35個工作日告知舉報人是否立案的告知義務,申請人屬於是實名舉報享有對於舉報是否立案的知情權。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後未作出是否舉報是否立案告知反饋辦理結果處理單位應該負起對立案情況的告知義務,確保投訴者對舉報情況享有知情權。申請人在舉報材料中提出請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相關職責,但被申請人卻未履行舉報立案情況需要告知申請人的法定職責,侵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我局於2024年12月21日接到被答複人的舉報,反映嶽陽縣**商行涉嫌銷售銷售不符合執行標準、違反《福建省食品條形碼管理辦法》等違法行為。
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
我局收到申請人舉報後,於2024年12月24日調查核實其舉報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對於上述投訴舉報事項無管轄權。
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4年12月27日書麵致函給被答複人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14日,申請人吳**通過電商平台在嶽陽縣**店開設的**鋪購買了商品酸奶塊,到貨後發現該商品存在複合配料未展開、添加了超過自身企業標準的原料、未標注條形碼等問題,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於2024年12月17日通過向被申請人郵寄掛號信的方式對案涉商家進行舉報,被申請人於12月21日簽收,申請人吳**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舉報事項是否立案一事不服,於2025年2月2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3月6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履職申請書);2.掛號信封麵及物流詳情;3.購買記錄及商品圖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檢查筆錄;2.舉報回複函及快遞封麵。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4年12月21日收到《投訴舉報信(履職申請書)》後,於2024年12月27日向申請人回函,告知對申請人舉報事項因沒有管轄權不予立案,並告知了申請人救濟途徑,被申請人已經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物流顯示申請人於2024年12月29日本人簽收,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吳**的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吳**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