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趙**。
委托代理人:劉毅,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天鵝中路69 號。
法定代表人:付鸞生,局長。
委托代理人,周**,該局公職律師。
申請人趙**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對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於2025年2月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月10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於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並責令其限期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重新作出答複。
申請人趙**稱,申請人的土地位於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村**組**山(具體位置詳見衛星定位圖),因建設項目被納入征收範圍。為核實征收項目的合法性,申請人於2024年12月7日通過中國郵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如下信息:“一、征地批複及申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調查確認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區)、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土地現狀調查材料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二、擬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補償登記材料;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及足額到位的相關憑證;征地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補償安置協議簽約情況。”2025年1月24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稱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立法目的,其有權不予公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籠統以“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立法目的為由”拒絕公開上述政府信息明顯答複錯誤,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依法應該予以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第二十一條:“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麵的政府信息……”以及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之規定,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涉及土地征收等政府信息屬於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的範疇。本案中,申請人依法申請涉及土地征收的相關信息符合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應該盡到謹慎、全麵檢索義務,並根據檢索結果分別對申請人作出答複,而非籠統以“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立法目的為由”拒絕公開上述政府信息,故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明顯答複錯誤,依法應該予以撤銷。
二、被申請人以“征收程序已經結束,征收款項已發放至被征收人手中”為由不予公開政府信息明顯答複錯誤,應當予以撤銷。根據《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土地現狀調查材料、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擬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征地補償登記材料、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及足額到位的相關憑證、征地報批材料等是征收土地過程中的重要政府信息,事關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公開。本案中,被申請人以征收程序已經結束,征收款項已發放至被征收人手中為由不予公開政府信息明顯答複錯誤,應當予以撤銷。事實上,申請人合法使用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並未獲得任何補償,征收程序並未結束,申請人有權申請相關的征地信息,被申請人應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
三、申請人申請相關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予以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麵形式。”申請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完整明確,且屬於被申請人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被申請人係應當作出信息公開答複的行政主體,卻拒絕公開政府信息,此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開義務,構成行政不作為。
四、被申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立法目的理解有誤,應當予以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製定本條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全文可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和立法目的是推進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法治政府。被申請人應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指示精神,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的需求,推進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完善。要積極擴大主動公開,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凡是能主動公開的一律主動公開,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獲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鑒於被申請人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立法目的理解有誤,應當對其進行指導與糾正。
綜上所述,申請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之規定向貴府提起行政複議,望貴府在全麵審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答複稱:答複人不予以公開的決定合法有據。被答複人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內容經我局研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立法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是為了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具體到本案:2024年,征收程序均已結束,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的高橋村均組織了相關的村民代表會議,且在征收的過程中沒有村民對此次征收行為提出過相關異議,征收款項也如數發放至被征收村民手中,這也表示該村村委也認可了征收行為,被答複人再次向答複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立法目的。答複人有權不予以公開。
綜上,答複人不予以公開被答複人申請公開的相關內容的決定合法有據,望貴府依法駁回被答複人的複議申請,維護答複人的合法權益。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7日申請人趙**向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一、征地批複及申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調查確認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區)、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土地現狀調查材料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二、擬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補償登記材料;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及足額到位的相關憑證;征地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補償安置協議簽約情況。12月9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簽收。2025年1月24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稱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立法目的,有權不予公開。申請人趙**對此不服,於2025年2月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月10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郵寄憑證及物流信息;3.嶽陽縣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
本府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請人具有對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複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應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針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分別作出答複。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對不予公開的法定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是否認可征收行為並不影響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的權利,也不能因此主觀推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目的,更不能以此為由不予公開,故本府對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以申請人認可征收行為為由認為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目的從而不予公開的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撤銷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並責令縣自然資源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答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趙**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