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7-0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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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孫**。

  委托代理人:劉**,律師。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天鵝中路69 號。

  法定代表人:付鸞生,局長。

  委托代理人:周**,該局公職律師。

  申請人孫**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對其作出的《強製拆除決定書》,於2025年1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月13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於2024年11月12日作出的《強製拆除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號)。

  申請人孫**稱,申請人在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村**組**山合法擁有土地約500平方米,並在此搭建菜棚、雞舍,種植茶樹和養殖家禽。2024年11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強製拆除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號),稱申請人所建設的雞舍、羊棚為違法建設,告知申請人在2024年11月14日前將上述建築物內人員和物品撤離,自行予以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其將予以強製拆除。現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強製拆除決定書》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且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屋係申請人合法所有並且依法建設,被申請人作出案涉強製拆除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在本案中,申請人係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村**組村組村民,在**山合法所有土地約500平方米。申請人在此搭建菜棚、雞舍,種植茶樹並養殖家禽。故涉案土地及地上附屬物係申請人合法財產,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強製拆除決定認定申請人房屋為違法建築無任何法律依據。

  二、案涉《強製拆除決定書》作出前未進行實際調查,導致事實認定不清,依法應當予以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之規定,在作出案涉《強製拆除決定書》之前,被申請人應當對涉案建築進行積極全麵的調查取證,內容一般包括涉案建築的當事人、建設時間位置、麵積、結構等基本情況,必須有影像資料,以及與案涉建築所有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等,用證據來說話,以證據來證明。本案中,被申請人在作出《強製拆除決定書》前未進行充分的調查取證,導致事實認定不清,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三、案涉《強製拆除決定書》程序違法,依法應當予以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製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麵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製執行決定。強製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麵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製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製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履行催告義務,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然,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案涉《強製拆除決定書》前未依法履行催告義務,保障申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亦未充分聽取申請人意見,且案涉《強製拆除決定書》中要求申請人2 日內自行拆除,未給予申請人合理的時間自行進行改正,故案涉《強製拆除決定書》的作出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四、案涉《強製拆除決定書》剝奪了申請人合法享有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以及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然,本案中,案涉《強製拆除決定書》未載明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未依法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

  五、案涉土地存在征收項目,被申請人係“以拆違代征收”,行政目的嚴重不當。2024年12月17日,申請人收到湖南省自然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了解到,案涉土地位於嶽陽縣2021年第十六批次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的征收範圍內。申請人自2019年在此種植茶樹和養殖家禽,一直未有相關行政機關告知案涉地上附屬物屬於違建。2021年左右,政府工作人員開始不斷多次通知申請人其土地被征用,期間政府還安排村委會人員做工作,但因補償標準過低,申請人一直未能與相關政府部門達成一致。現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地上物係違建,並於2024年11月28日被不明人員予以拆除。被申請人作出案涉《強製拆除決定書》明顯是為了更便捷地推進相關建設工作的快速進行,明顯係“以拆違代征收”,以認定違建形式不給予申請人補償,達到提高行政效益的最終目的。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其行政目的嚴重不當。

  綜上所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貴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望貴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答複稱:一、被答複人的複議請求沒有可撤銷的內容,《強製拆除決定書》對被答複人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

  被答複人的複議請求為撤銷答複人作出的《強製拆除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號)。該文書的內容為要求被答複人於2024年11月14 日前,自行拆除案涉房屋設施。而被答複人並未按照該文書確定日期自行拆除,答複人也未根據該文書確定日期(2024年11月14日早上8點),進行強拆。案涉房屋設施於2024年11月28日,被榮家灣街道辦事組織拆除。因此,被複人請求撤銷《強製拆除決定書》,實際上已經沒有可撤銷內容,並且答複人與被答複人也均未按照《強製拆除決定書》內容履行、執行。《強製拆除決定書》對被答複人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

  二、案涉房屋、設施屬於違法建設。

  2024年10月24日,榮家灣街道辦事處向答複人來函查詢案涉建築合法性。答複人經過調查,發現:1、2019 年被答複人在案涉地塊私自違法建設房屋,被榮家灣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拆除。2、房屋被拆除後,被答複人又於 2019年後陸續私自建設案涉房屋、設施,直至 2024年被榮家灣街道辦事處發現,向答複人提供線索。答複人經過查詢,未發現被答複人辦理關於案涉房屋、設施任何準建、備案手續,並且也無法進行補辦手續,無法采取其他措施進行補救。因此,答複人依法下發《強製拆除決定書》。

  綜上,被答複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望貴府依法裁決駁回被答複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孫**在嶽陽縣榮家灣鎮**村**組**山占地約500平方米,搭建了菜棚、雞舍和羊棚,並種植了茶樹。2024年10月24日,榮家灣街道辦事處向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發函,要求對景祥南路地段向陽居委會三組孫**所搭建110平方米雞舍和77平方米羊棚進行合法性認定。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認定孫**上述建築為違法建設後,於2024年11月12日對孫**下發《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強製拆除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號),要求申請人孫**自行對違建進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將於2024年11月14日予以強製拆除。2024年11月28日,上述建築被榮家灣街道辦事處組織拆除。申請人孫**對《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強製拆除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號)不服,於2025年1月10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1月13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強製拆除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號);2.案涉地塊衛星圖;3.湘自資公開告知[2024]**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4.《關於請求對景祥南路地段向陽居委會三組孫**所搭建雞舍、羊棚進行合法性認定的函》;5.《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強製拆除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號)送達回證;6.雞舍、羊棚現場圖;7.2019-2022年度案涉區域衛星圖。

  本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案涉110平方米雞舍和77平方米羊棚是否屬於違法建築;2.被申請人作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強製拆除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號)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關於爭議焦點1,申請人孫**搭建的雞舍(磚土結構)和羊棚(鋼架棚)坐落於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至**村級道路南側100米處**山上,根據現場圖片顯示,雞舍與羊棚與山上樹木鑲嵌,建築總麵積187平方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本案中,申請人孫**未辦理案涉雞舍、羊棚的準建、備案手續,屬於違建。

  關於爭議焦點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縣自然資源局在認為無法采取其他措施進行補救的情況下,有權要求申請人孫**對違法建築進行拆除。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然資源局在作出行政強製決定前,應當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本案中,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徑直作出《強製拆除決定書》,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顯屬不當,係程序違法,應予撤銷。但鑒於涉案建築已被拆除且不具備可撤銷的內容,案涉強製拆除決定依法應予確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強製拆除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號)違反法定程序,該行政行為違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確認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強製拆除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號)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孫**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