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葉**。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葉**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湖南**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消費爭議超期未告知是否立案一事不服,於2025年1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2025年2月8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處理關於湖南**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消費爭議超期未告知是否立案一事,程序違法。
申請人葉**稱申請人於 2024年10月30日向被申請人書麵郵寄一份掛號信標題為投訴舉報書的投訴舉報材料,掛號信單號為(XA183232**。後經郵政係統查詢得知被申請人於次月01日簽收,簽收後,被申請人至今未告知申請人本案的辦結結果。申請人不服,遂向你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望你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複議請求。申請人認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但原告一直未收到被告對於舉報事項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綜上,本案程序違法,希望貴府能支持申請人的所有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4年11月1日收到被答複人舉報關於湖南**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銷售的“老麵法餅”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被答複人在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中並未詳細闡述案涉產品存在的具體問題,我局無法核實其產品違法情況。且我局曾於2024年11月6日通過郵件方式告知其已受理,並於2025年1月8日、13日通過郵件方式告知我局最後對其舉報處理結果。被答複人可自行查詢其郵箱核實是否收到答複人的回複信息。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葉**於2024年10月24日在電商平台購買了份由“湖南**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的“甜酒老麵法餅”,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違反法律規定。於2024年10月30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湖南**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對被申請人未告知案件辦結結果不服,於2025年1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2月8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2.商品圖片及購買信息;3.物流詳情。被申請人提供的:郵件發送情況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4年11月1日收到《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並按照申請人《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中的要求於2024年11月6日向申請人郵箱發送郵件告知已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進行受理,但未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回複,後又於2025年1月8對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屬於超期履行立案告知義務。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另為避免重複告知,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本府將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再對申請人作出回複。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申請人葉**的舉報事項進行是否立案告知的行為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葉**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