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137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3-3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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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1:劉*明。

  申請人2:李*桂。

  申請人3:劉*雨。

  申請人4:劉*華。

  申請人5:劉*濤。

  申請人6:劉*旺。

  申請人7:劉*波。

  申請人8:劉*華。

  申請人9:龔*琴。

  申請人10:劉*。

  申請人11:劉*光。

  申請人12:劉*生。

  申請人13:劉*。

  申請人14:聶*芳。

  申請人15:毛*先。

  申請人16:楊*華。

  申請人17:劉*樂。

  申請人18:劉*五。

  申請人19:劉*林。

  申請人20:劉*金。

  申請人21:劉*平。

  申請人22:劉*。

  申請人23:劉*。

  申請人24:劉*華。

  申請人25:劉*。

  申請人26:劉*軍。

  申請人27:李*。

  委托代理人:韓*,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係代表人劉*明、劉*雨、劉*明共同委托。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

  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中路69號

  法定代表人:付鸞聲,局長。

  申請人劉*明、劉*平、劉*雨等27人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於2024年11月1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4年11月15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貴機關依法確認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郵寄的《履職查處申請書》未予答複的行為違法;

  2、請求貴機關依法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事項依法履行查處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的土地位於湖南省嶽陽縣**鎮**村,相關單位及人員在無相關土地規劃及相關批準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征收占用、非法使用申請人土地,申請人認為相關單位及人員存在違法占地的情形,請求貴機關予以調查處理。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履職查處申請書》,目的是希望貴機關依法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根據《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履職期限為2個月,申請人於2024年7月23日郵寄履職查處申請書,被申請人於2024年7月25 日簽收,至今未作出任何答複,該不答複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且係不作為的行為。綜上所述,申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向貴機關提出行政複議望貴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複稱,答複人已對《履職查處申請書》及時回複,且已依法履行了查處職責

  答複人於2024年7月25日收到被答複人劉*明、李*桂、劉*雨等人的《履職查處申請書》,答複人對此高度重視,特組織專人,對被答複人所申請的涉案地塊“嶽陽縣**鎮**村所在的用地單位進行調查,經調查,答複人作出了如下回複:該地塊獲得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審核頒發的《農用地轉用審批單》,由嶽陽****有限公司在嶽陽市公共交易中心國土資源掛牌出讓網上競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辦理的《不動產權證書》。該公司相繼在嶽陽縣自然資源局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在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經過分析資料和現場核對紅線圖,該地塊未查實被答複人所述非法征收、違法占地情況。”,答複人將以上內容於2024年9月24日正式發文《關於對劉*明等27人申請履職查處情況的複函》,並於2024年9月25日郵寄給被答複人,被答複人收到該函後,2024年9月27日三名被答複人前往我局就該複函當麵反映其訴求,並向被答複人介紹了該涉案地快的在2013年的征收的具體過程,並對政府征收行為的法律依據提出質疑等,答複人當麵對其提出的疑問進行了充分答複與講解。

  因此,被答複人所述的答複人未對其所郵寄的《履職查處申請書》未及時予以答複的情況不屬實,且我局已依法履行查處職責,忘貴府依法裁決。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劉*明、劉*平、劉*雨等27人認為**鎮**村在征收過程中相關單位及人員存在違法占地情形,於2024年7月23日向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郵寄《履職查處申請書》,7月25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收到《履職查處申請書》後對該事項進行了調查,未發現有申請人所述的“非法征收、違法占地”情形,於9月25日向申請人郵寄《關於對劉*明等27人申請履職查處情況的複函》。11月12日,申請人劉*明等27人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未作答複係不作為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1月15日受理。

  另查明,2024年9月27日劉*明等3名申請人曾前往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就《關於對劉*明等27人申請履職查處情況的複函》反映其訴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履職查處申請書》及郵寄單;2.《關於對劉*明等27人申請履職查處情況的複函》及郵寄回執單。

  本府認為,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係認為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行政不作為,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之申請。根據現查明事實,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已於2024年9月25日向申請人劉*明地址郵寄《關於對劉*明等27人申請履職查處情況的複函》,且從9月27日曾有三名被申請人前往被申請人處就該複函當麵反映訴求可知,申請人已經收到該複函,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已履行其法定職責。

  至於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在聽取意見時提到,“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郵寄的《履職查處申請書》時,未向所有申請人作出答複......被申請人應當針對每一位申請人......作出清晰明確的書麵答複”,本案中申請人共27人,聯合向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提出履職申請,此27人為共同整體,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以劉*明為代表向其郵寄《關於對劉*明等27人申請履職查處情況的複函》並無不妥,不管是從節約行政資源和現實層麵,申請人都不能苛求縣自然資源局針對此27人分別答複。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在本案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劉*明、劉*平、劉*雨等27人的複議請求。

  申請人劉*明、劉*平、劉*雨等27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