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3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3-3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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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鍾**。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為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鍾**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書》行政不作為不服,於2025年1月1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1月17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鍾**稱,事實與理由:本次複議針對的是投訴程序。申請人於2024 年12月18日通過中國郵政EMS掛號信(單號:XF2558****)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投訴案外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購買其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涉嫌《食品安全法》的違法行為,要求處理投訴,組織調解查處其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於 2024 年12 月23日簽收。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申請人的短信收發功能已經關閉,且已經明確在投訴舉報書中指出如若被申請人還是采取通過短信的形式進行告知,很顯然違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比例原則、公正原則。申請人很明顯是無法接收的受理情況的,其還是采取短信告知投訴受理情況的行為係對申請人的權力義務進行不平等、不公正的分配;為查明案情,你機關應當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四十五條:行政複議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查閱、複製、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向你機關當地的中國聯通有限公司調查取證申請人的短信收發功能開關時間,以及被申請人何時采取何種形式告知。截至申請人書寫複議前未收到被申請人任何形式的告知。綜上,被申請人存在程序性違法、瀆職行為請求複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九條,投訴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姓名)、地址;被答複人在投訴舉報書中並未提供被投訴人詳細地址,且答複人試圖與被答複人電話溝通,但一直未打通導致後續書麵送達相關文書延遲,答複人認為被答複人故意取消短信接收功能又不接通電話給答複人告知工作帶來極大困難,應由其自身承擔不利後果。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14日申請人鍾**在拚多多平台購買了一包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辣大刀蘿卜條”,申請人認為該商品主要展示版麵未標注反映其真實屬性的食品名稱,存在違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問題。於12月18日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郵寄《投訴舉報書》(郵件號:XF2558****)。經查,被申請人已於12月23日簽收此郵件,至今未對申請人作出受理告知,申請人對此不服,於2025年1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月17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1.商品照片;2.投訴舉報書;3.掛號信封麵。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被申請人於2024年12月23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書》後,至今未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進行告知違反了上述規定,被申請人於答辯書中稱因一直未打通申請人的電話導致後續書麵送達相關文書延遲。但被申請人無法提供任何延遲告知的證據材料,視為未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決定:

  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七個工作日內對案涉投訴事項履行告知義務。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