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肖**。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肖**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函》行政不作為不服,於2025年1月1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經補正後,本府於1月2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請人關於投訴是否受理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
申請人肖**稱事實與理由:由請人於2024 年12 月16 日向被申請人書麵郵寄一份標題為投訴舉投函的投訴舉報材料關於投訴舉報嶽陽市****有限公司嶽陽縣分公司銷售的“老麵法餅”),掛號信單號為 (XA328****)後經郵政係統網查詢得知被申請人於12 月18日簽收送達。然而至今被申請人仍未告知申請人關於投訴是否受理,申請人不服,遂複議。
申請人認為,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以及本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但至今並未告知申請人關於投訴是否受理。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其法定職責。
綜上,請求法製機關支持申請人的所訴所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答複人於2024年12月18日收到被答複人投訴關於嶽陽市****有限公司嶽陽縣分公司銷售的“老麵法餅”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並分別於2024年12月18日短信告知已受理其投訴;2025年1月13日短信告知答複人處理結果。被答複人可自行查詢其短信核實是否收到答複人的回複信息。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肖**於2024年12月11日在抖音平台的****店購買了一袋“老麵法餅”, 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配料中酵母違反了《預包裝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於2024年12月16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函,物流詳情截圖顯示12月18日單位收發室簽收。經調查,2024年12月18日短信告知已受理其投訴;2025年1月13日短信告知答複人處理結果。現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不作為不服,於2025年1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月26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函及物流信息;2.商品圖片及購買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短信發送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申請人的複議請求為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投訴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經查明,被申請人於2024年12月18日通過短信將受理情況對申請人提供的手機號碼(***********)進行了回複,又於2025年1月13日對該投訴事項的處理結果通過短信的方式進行告知,兩條信息的狀態均顯示發送完畢。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並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了法定告知,本府予以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已履行法定職責。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肖**的行政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肖**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