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馬**。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馬**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嶽陽****有限公司的舉報事項超期未告知是否立案一事不服,於2025年2月1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2月26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未將是否立案告知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馬**2024年11月15日通過掛號信形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以及相關材料,投訴舉報嶽陽****有限公司生產的非常鹵素肉,存在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一事,信件物流查詢單號:XA402****,被申請人於2024年11月18日簽收,截至2025年2月14日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是否立案決定的告知,申請人不服,遂複議。本次複議針對的是舉報程序。
申請人認為: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二十五條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谘詢、投訴、舉報。接到谘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複、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麵通知谘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申請人在投訴舉報材料中預留有真實、有效的聯係地址、電話、郵箱。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2月14日為60個工作日,申請人未收到任何關於舉報事項的答複。綜上,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職責,侵害了申請人的舉報請求權以及知情權,望複議機關依法確認並糾正違法行為。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4年11月18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反映嶽陽****有限公司生產的非常鹵素肉存在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違法行為。
經我局執法人員核查,依據《湖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一)未經申請注冊,在產品標識上標注商品條碼的;(二)在產品標識上標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者標注偽造的商品條碼的;(三)在產品標識上標注已經注銷的商品條碼的。”答複人已對該企業下達了責令整改。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對於被答複人要求的給予舉報獎勵,依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我局作出不予獎勵的決定。對於上述內容的回複,我局已於2025年1月13日通過電子郵箱送達給被答複人,建議被答複人在其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上留的郵箱內核查回複信息。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馬**於2024年11月9日在電商平台購買了份由“嶽陽****有限公司”生產的“非常鹵素肉”,申請人認為該產品條碼違反相關管理辦法。於2024年11月18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湖嶽陽****有限公司,對逾期未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是否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2月1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2月26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2.商品圖片及購買信息;3.物流詳情;4.條碼追溯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1.郵箱回複記錄;2.不予立案審批表。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4年11月18日收到《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並於2025年1月13日向申請人郵箱發送郵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已經39個工作日,屬於超期履行立案告知義務。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另為避免重複告知,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本府將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再對申請人作出回複。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申請人馬**的舉報事項進行是否立案告知的行為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馬**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