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字〔2024〕147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3-2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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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黃**。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黃**不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國1215平台上對其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告知,於2024年12月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查,申請人黃**購買了由“嶽陽縣****有限公司”生產的“糯米京果”後,申請人認為該商品加工方式為冷加工,廠家涉及超出許可範圍生產,於2024年11月1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11月8日,嶽陽縣市監局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並說明了理由和救濟途徑。申請人黃**對此不服,於2024年12月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收到該複議申請後進行審查,發現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中僅有全國12315平台截圖,截圖上無舉報人身份信息,也未能有證據證明該“糯米京果”為申請人所購買,不能證明申請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遂於收到申請書當日向申請人郵寄了《補正行政複議申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補充購買記錄證明與該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補正行政複議申請通知書》後附有行政複議辦公室地址。因信件郵寄地址錯誤,郵件經流轉後本府於12月30日才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補正告知書》,但經核實,申請人黃**實際寄出時間為12月16日,在法定補正期限內,本府予以認可。

  補正材料內容如下:“關於你府於2024年12月6日作出行政複議補正要求:現申請人作出以下補正利害關係請你府參考(2023)最高法行申884號。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八十條 行政複議機關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經有權監督的機關督促仍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第八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國市監法發〔2024〕1 號《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七)項“實名舉報人對是否立案決定、調查程序、處理結果等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的查處行為提起行政複議,除實名舉報人能夠證明有利害關係之外,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本府收到複議申請後要求申請人補正實名購買記錄或其他材料以證明具有利害關係,申請人經補正後仍未能提供,不能證明申請人與案涉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

  綜上,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