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字〔2025〕14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3-28 09:26
瀏覽量:1 | | | |

  申請人:石**。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石**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對其舉報事項予以回複不服,於2025年1月1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查,申請人石**於2024年11月26日向嶽陽縣市監局郵寄《投訴舉報函》,11月29日縣市監局簽收,申請人石**對縣市監局至今未告知舉報事項是否立案不服,於2025年1月1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事項是否立案告知時限為35個工作日,11月29日縣市監局收到申請人石**的《投訴舉報函》,從實際簽收之日起第二天開始計算35個工作日的告知期限,市場局應當在2025年1月20日前向申請人進行是否立案告知,申請人不服的應當自2025年1月21日起60天內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現查明申請人石**寄出《行政複議申請書》時間為2025年1月7日,截止郵件寄出之日縣市監局告知期限尚未屆滿。

  綜上,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