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字〔2025〕33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3-28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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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付**。

  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陳慶軍,局長。

  申請人付**對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作出的嶽縣人社信字﹝2024﹞**號《關於付**請求補發19月養老金的信訪事項答複意見書》不服,於2025年2月1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經審查,申請人付**於2024年12月26日向被申請人縣人社局提交《請求補發19月養老金的報告》,該報告稱:申請人係集體企業職工,於2013年4月根據政策繳納了養老保險費,養老金審定從2013年8月發放,但其他集體企業職工是從2012年元月開始發放,故請求補足該19月的差額。被申請人縣人社局於2024年12月26日受理,於2025年1月3日對申請人作出了《關於付**請求補發19月養老金的信訪事項答複意見書》,並告知申請人如不服該答複意見,可自收到該答複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不服該答複,遂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關於付**請求補發19月養老金的信訪事項答複意見書》係對申請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屬於信訪答複,申請人如對此答複不服,應按《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的規定尋求救濟,被申請人作出的答複意見書告知申請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係適用依據錯誤,應予糾正。因此,該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對申請人付**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付**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