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字〔2025〕31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3-28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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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孫**。

  被申請人: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

  地址: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

  法定代表人:付海苗,主任。

  複議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於2025年2月10日作出的《關於孫**反映強製拆遷問題的答複》。

  申請人孫**對被申請人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嶽榮街信﹝****﹞號《關於孫**反映強製拆遷問題的答複》不服,於2025年2月1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經審查,申請人孫**2024年12月11日向被申請人反映2024年11月28日7時,榮家灣街道曾偉波副書記帶隊強拆其養殖基地,將其圈養的種羊、蛋雞搶走,要求政府部門督促解決其征收拆遷補償及經濟損失的問題,被申請人於2024年12月12日受理,並發出受理告知書。被申請人經調查後,於2025年2月10日對申請人作出了嶽榮街信﹝****﹞號《關於孫**反映強製拆遷問題的答複》,並告知申請人如不服本意見書,可自收到該答複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不服該意見書,遂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嶽榮街信﹝****﹞號《關於孫**反映強製拆遷問題的答複》係對申請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申請人如對該意見書不服,應按《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的規定尋求救濟,被申請人作出的意見書告知申請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係適用依據錯誤,應予糾正。因此,該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對申請人孫**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孫**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