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143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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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張**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投訴處理職責行為,於2024年11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1月28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張**稱申請人於 2024年10月17日以郵政掛號信(單號:XA8683028****)的形式寄遞一封舉報投訴書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至今未告知申請人該投訴是否受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投訴是否受理決定並告知屬於違法,故複議。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並未收到被答複人書麵的投訴舉報信,可能是由於快遞信件過多造成信件遺失,但我局在收到嶽縣政複答字〔2024〕第143號行政複議答複通知書及行政複議申請書後已經根據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內容向被答複人作出信件答複。答複人已向郵政快遞反映情況,避免今後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張**於2024年10月12日在電商平台的**食品專營店購買了份由“嶽陽市**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臘魚塊”,申請人認為該產品不符合GB10136中的4.1的規定。於2024年10月14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嶽陽市**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未法定告知職責行為投訴是否受理不服,於2024年11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1月28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舉報投訴書;2.商品圖片及購買信息;3.掛號信封麵。被申請人提供的:1.回複短信截圖;2.短信回執查看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通過掛號信快遞單號查詢到被申請人於2024年10月20日由單位收發室簽收文件,於2024年11月28日向被答複人提供的QQ郵箱做出書麵答複,超期履行受理告知義務。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另為避免重複告知,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本府將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再對申請人作出回複。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申請人張**的投訴事項進行是否受理告知的行為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張**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