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潘**。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潘**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投訴處理職責行為,於2024年11月1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1月21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潘**稱申請人於 2024年10月24日以郵政掛號信的形式寄遞一封投訴、舉報(關於潘**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一案)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仍未告知申請人該投訴是否受理。申請人不服,遂向你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望你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由於郵政快遞派件異常,我局工作人員並未收到被答複人的郵件。我局在收到嶽縣政複答字〔2024〕第139號行政複議答複書和被答複人附錄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後,已於2024年11月22日向被答複人做出書麵答複,明確告知我局已受理其投訴的決定並因案涉企業拒絕調解而終止調解程序;另對於其舉報因案涉產品已被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為油炸類糕點不存在違法行為,故我局對其舉報不予立案。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答複人未依法履職,現被答複人已履職完畢,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潘**於2024年10月19日在電商平台購買了份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江米條”,申請人認為該產品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問題。於2024年10月22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未法定告知職責行為投訴是否受理不服,於2024年11月1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1月2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2.商品圖片及購買信息;3.物流詳情。被申請人提供的:1.回複短信截圖;2.短信回執查看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4年10月26日由單位收發室簽收文件,於2024年11月22日向被答複人做出書麵答複,超期履行受理告知義務。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另為避免重複告知,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本府將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再對申請人作出回複。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申請人潘**的投訴事項進行是否受理告知的行為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潘**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