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陳*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舉報處理職責行為,於2024年11月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1月11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限期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作出處理;
2.確認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未履職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陳*稱申請人於 2024年7月19日以郵政掛號信的形式寄遞一封投訴舉報函(關於陳*投訴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一案)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譜人仍未告知申請人該舉報是否立案。申請人不服,遂向你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望你機關依法行政,支持申請人複議請求。
綜上,被申請人程序違法,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申請人具有利害關係,同此具有複議及訴訟資格,確認利害關係時,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指導案例 77 號:羅鎔榮訴吉安市物價局物價行政處理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第四項,五項和第六項。建議你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及《行政複議實施條例》對申請人以及被申請人提出的相關申請以及行政行為依法審查,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利益輸送等問題進行調查.並依據相關法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確保法律法規公平、合法、合理、適當性、正當性等正確實施。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2024年7月19日投訴舉報關於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食品“勁霸豆幹”不符合執行標準、並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法律法規。
對於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經我局調查已於2024年8月7日向被答複人作出回複:“因**食品公司明確拒絕調解,拒絕退還貨款和賠償,我局終止調解。投訴舉報人舉報該公司生產無淨含量勁霸豆幹產品不符合GB2712一事,經我局工作人員調查,該公司生產的勁霸豆幹產品另有大包裝袋,大包裝袋上標注了淨含量,該公司生產產品符合GB2712標準。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該公司投訴舉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依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舉報人反映的問題不屬於該獎勵範圍,我局對舉報人授予口頭嘉獎,對舉報人表示感謝!被投訴方未違反國家相應法律法規,不存在需要進行產品召回和無害化銷毀。投訴舉報人要求的公開相關信息,請提供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信息、聯係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應盡可能準確、具體,以便行政機關精準查找;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我局在上述回複中,已經明確表述了不予立案的決定與理由,不存在超期履職的違法行為,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陳*於2024年7月1日在電商平台購買了份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勁霸豆幹”,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采用執行標準GB2712隻適用於預包裝豆製品,但該產品無淨含量,而是計量散裝稱重,不符合該執行標準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於2024年7月17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的不作為不服,於2024年11月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1月1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函;2.商品圖片及購買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回複短信截圖;2.投訴舉報回複截圖;3.短信回執查看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2024年7月19日作出的投訴舉報函。8月7日通過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及原因。且被申請人提供的截圖信息顯示:該條信息於8月7日11點02分49秒發送成功。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並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了法定告知,本府予以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已履行法定職責。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陳*的行政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陳*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