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112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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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楊*。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楊*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於2024年9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9月24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4年8月30日針對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楊*稱,2024年8月9日在**超市購買到‘甜酒老麵法餅,發現其產品配料表中的‘甜酒汁’屬於複合配料未展開,違反 7811。申請人於 2024年8月24 日通過掛號信:XA7501147****提出舉報,後收到被申請人於2024年8月30日做出的答複,申請人不服,遂複議。

  被申請人答複的主要內容為:“老麵法餅配料表中的“甜酒汁” 為複合配料,沒有展開標示原始配料,屬於標簽瑕疵問題,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三、符合 《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十三):“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並及時改正的”規定的不予處罰的情形,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不予立案。”

  申請人主要意見為:違法事實成立。被申請人訴說本案產品屬於瑕疵問題認定錯誤。

  1、涉案產品配料中添加了 “甜酒汁, 配料至少應當添加 “糯米、水”,符合 77184.1.3.1.3 規定條件“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甜酒汁”是為兩種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且並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應當依法展開其原始配料。

  2、被中請人認定本案產品瑕疵並無任何依據,依據《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裏並無認定“複合配料沒有展開屬於瑕疵”的情形,且被申請人也沒有證據證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複合配料沒有展開屬於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不能認定本案產品問題屬於瑕疵行為,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3、本案產品違法商家已然造成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和財產損失的危害後果,不應當認定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隻說了不予處罰,沒有說明可以不予立案,使用此條例也應當進行立案,而不是不予立案。

  綜上,被申請人認定事情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望複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4年8月29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信,反映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銷售的甜酒老麵發餅標簽標識不符合執行標準規定。

  對於被答複人投訴事項,我局已告知被答複人受理其投訴,但因投訴需雙方自願,由於案涉企業拒絕調解,故雙方調解失敗。

  對於其舉報事項,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該企業生產銷售的甜酒老麵發餅標簽標識不符合執行標準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但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且沒有主觀故意,屬於標簽瑕疵問題,不影響食品安全衛生,根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

  我局已書麵回複被答複人,將上述處理結果告知了被答複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故我局已對該舉報事項依法做出了處理,且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於2024年8月9日在**超市購買了一包***甜酒老麵法餅,收到貨後發現該產品配料表中標注的“甜酒汁”為複合配料,沒有展開標示該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不符合GB/T7718-2011 4.1.3.1.3條的規定,2024年8月24日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了商家***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後,依法進行了核查。2024年9月1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對其投訴舉報作出的回複,內容為“針對投訴事項,已受理。因投訴調解需雙方自願,但由於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書麵拒絕調解,現調解失敗。針對舉報內容,經現場核查發現,甜酒是中國南方地區的傳統食品。以糯米為主要原料,經浸泡、蒸煮、冷卻、拌曲、糖化發酵,添加或不添加枸杞、紅棗等輔料,經殺菌製成的固液混合產品。甜酒汁是其液體。甜酒汁未添加其它輔料。係糯米製品。不屬於國家規定的合酒精飲料,不能認定為複合配料。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於2024年9月1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複議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後,根據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內容,依法進行了核查,並將核查的情況及處理情況進行了回複。對於申請人投訴舉報的產品配料表中的“甜酒汁”屬於符合配料未展開的問題,我府認為“甜酒”是蒸熟的糯米發酵後的產物,“甜酒汁”屬於該產物的液體成分,不屬於複合配料。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並無不當。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局對申請人楊*投訴舉報作出的回複函,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維持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楊*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