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133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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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劉**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1日對其在12315平台的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11月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11月12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對於申請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回複(不立案原因);

  2.責令被申請人對相關事項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劉**稱,申請人於2024年10月12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提交了相關舉報事項所需材料。在相關材料中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根據舉報材料內容結合申請人反映被舉報人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線索對被舉報人進行依法查處且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並解決相關消費者權益爭議。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相關材料過後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不立案原因“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人反映的平台商家嶽陽縣**百貨店宣傳其網售產品“驅除、祛蟎”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問題,我局工作人員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核查發現,該商家未在營業執照住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聯係不到該商家負責人,無法開展進一步調查。對舉報人反映的涉案商家的違法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我局無法定管轄權限,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法無授權不可為”,建議向有管轄權的涉案商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投訴、舉報。舉報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對複議結果。申請人不服,遂向貴機關提不滿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行政複議申請。

  (一)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舉報事項的法定職責。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舉報事項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對於申請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回複(不立案原因)明顯屬於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被申請人所提出的不予立案理由,並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鑒於申請人已提交初步證明材料,明確初步證明被舉報人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申請人具有進行立案調查的法定職責,並在此基礎上作出處理。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本案中,被申請人在相關回複中提到“對舉報人反映的涉案商家的違法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我局,並不屬於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無法定管轄權限,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被申請人應當提供此條不予立案決定的法律依據。根據《工商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號)五、正確處理信用約束和行政處罰的關係。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屬於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對於企業同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由工商部門行政處罰的,工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很明顯列入經營異常屬於信用約束,不屬於舉報處理的程序手段以及不能證明被申請人針對舉報事項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申請人提交的舉報材料未得到被申請人全麵的審查,被申請人僅以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開展經營”為由不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舉報材料作出相關回複和不予立案決定明顯屬於事實認定不清、未全麵履行法定職責,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作出的相關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閩行他14號)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三)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五)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指導案例77號:羅鎔榮訴吉安市物價局物價行政處理案》裁判要點:1.行政機關對與舉報人有利害關係的舉報僅作出告知性答複,未按法律規定對舉報進行處理,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規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因而具有可訴性,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2.舉報人就其自身合法權益受侵害向行政機關進行舉報的與行政機關的舉報處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本案中被舉報人向申請人以涉嫌違法違規形式銷售涉案產品或者其提格。供的消費服務不合法導致申請人消費的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故向被申請人提出舉報。對應的舉報事項係為了追究被舉報人的加害責任以及確認相關經營行為違法即可收集申請人民事維權救濟的證據。被申請人是否針對舉報事項作為或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就會放任加害的被舉報人違法行為持續存在對於違法行為不能及時認定或直接否定了其違法行為對申請人的維權即合法權益產生不利認定故本案被申請人對舉報的是否處理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相關回複,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特行政複議至貴府,請求貴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024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被答複人舉報:稱嶽陽縣**百貨店銷售的產品涉嫌虛假宣傳,10月14我局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我局收到申請人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曾因該商戶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並將該商戶列為經營異常狀態,以保障消費者相關權益。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10日,申請人劉**通過抖音平台在**家具生活用品購買了6包“除蟎包”,到貨後申請人認為該商品存在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情形,於10月12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縣市監局進行舉報,縣市監局經過調查後於10月21日在平台上進行不予立案回複:“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人反映的平台商家嶽陽縣**百貨店宣傳其網售產品‘驅蟎除蟎、祛蟎’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問題,我局工作人員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核查發現,該商家未在營業執照住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聯係不到該商家負責人,無法開展進一步調查,對舉報人反映的涉案商家的違法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我局無法定管轄權限,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法無授權不可為”,建議向有管轄權的涉案商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投訴、舉報。”申請人劉**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11月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1月12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全國12315平台截圖;2.商品訂單截圖;3.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4.店鋪列異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在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後,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實地核查,查詢注冊登記信息,確認了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無法聯係到該店經營者且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縣市監局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申請人舉報的相關情況。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已在法定期限內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申請人劉**進行了回複,回複內容中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其向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劉**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劉**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