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王**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4日對其在全國12315平台針對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10月3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11月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4年10月24日全國12315平台作出的關於王**舉報嶽陽縣****店的不予立案決定反饋;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辦理該舉報事項。
申請人王**稱,申請人在嶽陽縣****店處購買食用絲滑麥香奶茶飲品後發現商家沒有自製類飲品製售資質,確在製作並出售此種自製類飲品,不符合《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及《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更未及時增加經營項目的違法行為,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應該依照《食品安全法》122條處理。綜上所訴,涉案食品在不符合相應的生產銷售情形下製作出售必然不安全。
被申請人於 2024 年 10 月24 日不予立案: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工作人員對該店進行了檢查,檢查時該店已自行改正,很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我局對該公司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對此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理由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122 條規定了對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而非無處罰依據,食品安全問題從嚴處理,被舉報人在投訴事項中明確拒絕、不願意與消費者協商,可以看出來明顯未認識到錯誤無責任心,對錯誤不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被舉報商家銷售無製飲品製售資質的飲品,且明確拒絕對消費者食品安全糾紛問題進行協商處理,不符合“及時糾正”的免於處罰的要求,且並未消除不良影響,對申請人出售的不安全食品行為依然存在。而“及時糾正,更應該是被舉報人在調查前主動糾正,主動聯係本人進行協商,並非被申請人的“責令糾正而放任商家出售不安全食品後不管至”。如此對待該舉報案件實為被申請人懶政,包庇商家而導致。同時民事權益不單單指人身權益,還包括財產權益,而消費者購買支付的價款就是財產權益,與之相對應,該不安全食品損害了申請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且並未消除不良影響,下架“及時糾正”不應當免於處罰。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經核查,符合該項的,應當立案。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是違法的,立案隻需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隻需初步證據證明被舉報人可能涉嫌違法行為即可立案,想辦法調查取證收集證據是之後的事。被申請人也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其商家銷售不安全食品涉嫌超範圍經營,並且被舉報人提供不了生產許可事項經營項目,應當依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將其召回。被投訴舉報食品是存在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法律規定製作並銷售此類自製的飲品,需要專室專人,專用工具,專用消毒設施等一大堆的規定。該商家超許可範圍製作並銷售該食品的質量問題執法人員卻不予處罰。此回複是對舉報人積極響應國家號召舉報市場問題的一種打擊,對違法經營者的一種包庇。為維護市場監管隊伍的尊嚴。不能排除被申請人可能與被舉報人存在利益來往,應當嚴查。被申請人幫著本地商家欺負外來遊客的行為本人真的嗤之以鼻!被申請人末進行充分的認定事實依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被申請人答複稱:被申請人於2024年10月8日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反映美團平台****(嶽陽縣天鵝路店)無資質銷售自製類飲品,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食品許可經營管理辦法》。被申請人已於2024年10月24日作出如下回複:
2023年10月23日,我局通過對案涉商家店鋪現場核查,現場檢查時該店已將自製飲品全部下架。我局認為由於本案案涉商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及時糾正下架案涉產品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不予立案的情形,故我局作出上述不予立案決定合理合法。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9月30日,申請人王**在美團平台上購買了一份嶽陽縣****店製售的絲滑麥香奶茶。申請人認為商家沒有自製類飲品製售資質,確在製作並出售此種自製類飲品,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遂在全國12315平台上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舉報。2024年10月8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接到舉報後,前往涉案商家進行實地核查,核查後認為該店已自行整改,將自製飲品全部下架。因案涉商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及時糾正下架案涉產品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不予立案的情形。2024年10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後10月24日一並告知申請人。申請人王**對此不服,於2024年10月31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11月6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全國12315平台舉報詳情截圖;2.涉案商品購買記錄;3.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4.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申請人於2024年10月8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於10月24日在全國12315平台告知申請人不立案的決定及原因。故被申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的不立案決定程序合法,本機關予以確認。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二)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根據被申請人的現場調查,認定案涉商家的違法情節輕微,認為由於本案案涉商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及時糾正下架案涉產品且未造成嚴重後果。對被申請人舉報的項目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府予以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王**舉報事項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4年10月24日全國12315平台作出的關於王**舉報嶽陽縣****店的不予立案決定反饋。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