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付**。
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付**不服被申請人縣人社局作出的嶽縣工傷退字〔2024〕01號《不予受理決定書》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行政複議終止。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