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付**。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付**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8月16日對其《投訴、舉報信》作出的辦結反饋不服,於10月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10月12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消費者付**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銷售冒用廠名廠址的假酒一事的回複”中對投訴不予受理、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決定;
2、依法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限期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並書麵答複申請人。
申請人付**稱,2023年8月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銷售的“國醬1935”為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2024年16日作出“關於消費者付**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銷售冒用廠名廠址的假酒-事的回複”,對舉報事項不予立案。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所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理由如下:
1、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屬於被投訴舉報人轄區內合法注冊經營企業,被申請人依法具有管轄權。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二十七條第二款對投訴不予受理、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屬於適用法律不準確,對法律條款進行斷章取義。依法應予撤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十七條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對同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投訴,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均有處理權限的,由先收到投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條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行政處罰案件。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綜合上述法律法規,被申請人對其轄區內注冊的企業負有主體責任,申請人現行向其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依法具有管轄權,即使被投訴舉報人注冊地址虛假電話無法聯係,也是被申請人在審查主體登記注冊時失職所造成,被申請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以此為由投訴不予受理、舉報不予立案沒有法律依據,屬於變相的瀆職行為。
2、被申請人作出的回複中沒有告知申請人被投訴舉報人的實際經營地址和聯係電話,申請人無從舉報,且申請人的舉報符合法定立案條件,被申請人應當依法立案。所以被申請人作出的回複存在認定事實不清楚,應當依法撤銷。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於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申請人在投訴舉報時提交了假冒偽劣的違法線索,證明了嶽陽縣**食品店銷售的“國醬1935”為假酒的
事實,符合法定立案條件,被申請人依法應予立案。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調查:(四)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上述法律規定了對於無法查找到的案件應當中止案件調查,而非不予立案。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因查找不到而可以不予立案的規定。列入經營異常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不子立案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六條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者地址遷移,不在原許可的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或者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延續手續,仍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被投訴舉報人利用虛假注冊的地址在網絡平台大肆銷售假冒偽劣食品,嚴重危害全社會,也與我國高質量發展國策方針背道而馳。
綜合上述法律法規,被申請人應當對虛假注冊無法聯係的企業,依法作出行政處罰。退一步講,即便被申請人不作出處罰,也應當依法中止案件的調查,並將案件線索移送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而非不予立案。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因無法聯係被投訴舉報人進而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申請人依據《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望依法給予支持。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2024年8月13日我局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關於嶽陽縣**食品店銷售冒用廠名廠址的假酒後,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
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1、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拚多多”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2、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無法查實,且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故我局對其舉報事項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
我局收到申請人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已於2024年9月11日將該商戶列為經營異常狀態,以保障消費者相關權益。
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9月3日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29日,申請人付**通過拚多多平台在嶽陽縣**食品店開設的“***”店鋪購買了兩瓶“國窖1963貴州醬香型白酒”,收到貨後認為該產品有冒用廠名廠址的假酒之嫌,於2024年8月9日向縣市監局郵寄《投訴、舉報信》。8月13日,縣市監局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後,前往嶽陽縣**食品店營業執照登記地進行實地調查,因案涉商家在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執法人員也無法聯係到案涉商家負責人,無法確定實際經營地,不能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縣市監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認為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於10月8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10月12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投訴、舉報信》;2.案涉商品圖片及交易記錄;3.《關於消費者付**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銷售冒用廠名廠址的假酒一事的回複》;4.現場檢查筆錄;5.回複函及快遞單號;6.列異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一事一申請原則,對多個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分別申請行政複議,但因本案中投訴、舉報關係密切,為節約司法資源,本府予以並案處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後,對被舉報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應當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因此,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第二十九條 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付**郵寄了回複函,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向實際經營地或拚多多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決定於法有據。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係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於9月11日將嶽陽縣**食品店列入經營異常,已完整履行其法定職責及後續處理。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付**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付**投訴事項不予受理、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決定。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