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116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1-2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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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 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張*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 簡稱“縣市場局”)於2024年4月24日作出的舉報投訴回複,於2024年9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因被申請人回複中未告知申請人救濟權利。本府於2024年10月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 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4年4月24日 針對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舉報投訴回複;

  2.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重新作出處

  理。

  申請人張*稱,申請人於日常消費中購買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的:老麵法餅,涉案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現象,遂通過中國郵政郵寄掛號信 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被申請人於2024年4月24日作出回複,(詳見附件證據)。

  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生產的老麵法餅。1、涉案產品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 4.1.3.1.3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涉案產品其配料甜酒汁為兩種配料組合而成,屬於複合配料為展開標識,依據《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瑕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 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2、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本案中,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的投訴和舉扱進行分別處理、分別告知,不應當將投訴和舉報處理情況通過同一《處理結果告知書》予以告知,屬於程序違法。應予以糾正。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

  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鑒於被申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未告知申請人不服案件處理結果的救濟途徑等,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範,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於中文等的;

  (二)淨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範,或者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範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範,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問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範的;

  (五)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綜合所述申請人所投訴舉報問題並不屬於被申請人所

  說標簽瑕疵,且根據上訴第六條所述被申請人並不具備認定標簽瑕疵權限,被申請人屬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

  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 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被 申請人未告知救濟途徑屬程序違法,申請人遂決定通過提起 本案行政複議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在提起投訴舉報時,已經明確提起 投訴舉報的原因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行政機關處置加害人法律責任。故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請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五項項所規定的,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人投訴舉報請求或對投訴舉報線索的處置不

  服,均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 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  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行他字第14號等規定,通過提起行政複議來維權救濟。

  綜上所述,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答複不服,根據《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特此申請複議,請求貴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對被答複人投訴舉 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銷售的“老麵發 餅”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事項已作出回複。

  我局依法受理並核查被投訴舉報的產品後發現,甜酒以糯米為主要原料,經各種工藝加工製成固液混合產品;甜酒汁係其液體,其中未添加其他輔料,係糯米製品不屬於國家規定的含酒精飲料,不能認定為複合配料。本案案涉企業已標明使用甜酒汁,其作用為自然香料增加產品醇香,其未依法標注屬於標簽瑕疵問題,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但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且無主觀故意,不影響食品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我局不予立案合理合法。被答複人僅針對食品標簽問題進行投訴舉報,構成對行政資源的不當占用及濫用。

  我局已分別處理了本案所涉投訴與舉報,一同回複並未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同時對於其投訴的事項並未實際影響其消費利益;對於標簽瑕疵的認定,我局依據的是被答複人引證的第六項情形,因此我局依法自由裁量其屬於標簽瑕疵 情形並無不當。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 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於2024年4月16日在萬隆購物廣場購 買了一包老麵法餅,收到貨後發現該產品配料表中標注的“甜酒汁”為複合配料,沒有展開標示該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不符合GB/T7718-20114.1.3.1.3 條的規定,2024年4月22日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後,依法進行了核查。2024年4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回複,內容為“經現場核查發現,甜酒是中國南方地區的傳統食品。以糯米為主要原料,經浸泡、蒸煮、冷卻、拌曲、糖化發酵,添加或不添加枸杞、紅棗等輔料,經殺菌製成的固液混合產品。甜酒汁是其液體。甜酒汁未添加其它輔料。係糯米製品。不屬於國家規定的複合酒精飲料,不能認定為複合配料。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投訴舉報的回複不服,於2024年9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書及材料,被申請人行政複議答複書及材料等。

  複議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後,根據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內容,依法進行了核查,並將核查的情況及處理情況進行了回複。對於申請人投訴舉報的產品配料表中的“甜酒汁”屬於複合配料未展開的問題,我府認為“甜酒”是蒸熟的糯米發酵後的產物,“甜酒汁”屬於該產物的液體成分,不屬於複合配料,無需展開標示。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局對申請人楊宇投訴舉報作出的回複函,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投訴回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張*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