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113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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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周**。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周**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7月24日對其在全國12315平台的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9月1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9月24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於2024年7月24日做出的舉報編號為143062100202407120152****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並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周**稱,申請人於2024年5月4日拚多多平台商鋪“***店鋪”,支付花費8.77元購買網店標題宣稱“衛生紙”一份,訂單編號:240504-31202482131****,商家通過極免快遞:JT527262584****發出,於2024年5月7日簽收。打開發現問題後,於2024年7月12日在12315平台進行舉報。

  2024年7月24日申請人於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www.12315.cn)的舉報告知書,得知已經結案,理由詳見附件。

  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回複,不予認可。

  被申請人發現商家存在異常經營的違法行為,並未對商家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被申請人作為商家登記主管部門,賦有審查監督的法定責任,商家因無法聯係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卻並未影響其繼續違法經營。故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並未完全履行審查監督的法定責任,要求被申請人發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商家在平台上違法經營的店鋪進行封停處理,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對商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屬於形式回複,未充分、全麵履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 20 令規定的充分、公平、全麵、程序合法的原則,屬於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故申請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作出的縣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綜上所述,此被中請人的匆匆結案行政行為導致中請人購買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嫌虛假宣傳欺詐的產品無法退貨退款(由於購物平台在商家發貨10天後就會自動確認收貨打款給商家,商家由於中請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貨退款被申請人不予追究結案,商家更加不會辦理退貨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對身體健康產生的影響無法維權;損害消費者的財產權、對購買產品質量和檢測報告等的知情權、身體健康權等合法權益,故此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責任,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複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複議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複議機關本著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的原則,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2024年7月12日我局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關於嶽陽縣**食品店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後,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

  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1、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拚多多”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2、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無法查實,且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故我局對其舉報事項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

  我局收到申請人舉報後於2024年7月15日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且該商家已於2024年7月2日注銷市場主體。

  我局工作人員已於7月24日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4日,申請人周**通過拚多多平台在嶽陽縣**食品店開設的網店***店鋪購買了衛生紙一份,到貨後認為該產品產品質量較差,懷疑為不合格產品,且涉及虛假標注生產廠家,於7月12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案涉商家進行舉報,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舉報後於7月15日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7月24日,嶽陽縣市監局以沒有管轄權為由在平台上進行不予立案回複,並告知了當事人其他救濟途徑。申請人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9月1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9月24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嶽陽縣**食品店已於2024年7月2日注銷登記。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全國12315平台截圖;2.案涉商品圖片及交易記錄;3.拚多多平台店鋪信息;4.現場檢查筆錄;5.市場主體注銷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在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後,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實地核查,查詢注冊登記信息,確認了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無法聯係到該店經營者且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縣市監局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申請人舉報的相關情況。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已在法定期限內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申請人周**進行了回複,回複內容中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其向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舉報單號《143062100202407120152****》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