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程**。
委托代理人:程**。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天鵝中路69 號。
法定代表人:付鸞生,局長。
委托代理人:周銀,嶽陽縣自然資源局法規股副股長。
委托代理人:王**,律師。
申請人程**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於2024年9月13日對其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32號),於2024年9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9月19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撤銷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下達的《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申請人程**稱,我是雜屋當事人程**,2024年9月日,嶽陽縣自然資源局把一份《自然資源管理局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2024﹞第32號》送達至本人房屋,由租戶告知,現我對行政決定表示不滿,並對告知書裏麵的內容、涉及到的法規、條款的指控與事實不符作出陳述。
一、位於巴陵社區五網格新園組偏雜屋始建於1991年,當時因支持城區擴容建設,本人的宅基地、房屋、池塘、菜地,共8.6畝,房屋三棟,麵積近 400平方,由特力商城開發區與嶽陽縣城關鎮政府工作組聯合對我房屋、土地進行了征收拆除,相對應的在劉家壟路安置了四個門麵地基,之後對房屋進行了重建,房屋共5層,同期辦理了土地證與房屋產權證,主屋正後麵近30個平方雜屋同期興建,至今時長33年之久與鄰裏沒有任何產權和使用權糾紛。
二、2023年5月,嶽陽縣人民政府開展自建房違規整治,由榮灣鎮政府委托第三方房屋鑒定機構,對我房屋進行了鑒定並出具了D級危房鑒定報告,把我危房列入了嶽陽縣榮灣鎮共 721 套危房中間的其中一套,當時榮灣鎮政府主管領導多次上門做工作要求关键词2拆除重建,並在2022年11月29日下達危房強製拆除通知書,當時政府承諾建房手續是邊拆、邊建、邊補的原則,隨著主屋的拆除偏雜屋也年久失修,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隱患,當時考慮偏雜屋的牆體開裂、屋頂漏水、屋簷斷連、窗戶都已破舊,就對偏雜屋進行了整體加固維修。2023年10月因房屋後斜側住戶多次找到名級行政機關信訪,在縣拆違控建部門的行政執法下我方多次停工,根據工作人員的普法與指導,於2023年11月21日在縣自然資源局按合法合規流程辦理了修建雜屋﹝2024﹞154號的批複,後期才順利將偏雜屋的維修加固完工,並遵循了批複手續中的原址、原麵積、原層數、原高度的原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沒有找到 D級危房強製拆除重建、偏雜屋恢複的相關條文,這次行動應該是基於湖南省長沙望城縣2022年4月29日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後,省政府成立專項調查組對全省自建房排查,要求達到D級及以上的房屋進行強拆重建,房屋重建的手續已由縣一級人民政府督促縣自然資源局下達了特殊建房批複,根本就不需要按照自然建房辦理相關手續,為何還要重複辦理建設工程方麵的規劃許可證等手續,根據舉報、信訪就要對雜屋進行拆除做為當事人表示不滿,無論信訪人舉報的哪一級行政機關,关键词2都可以請求哪一級行政機關下派調查組進入深入調查,達到此事件的公平、公正處理。四、鑒於在湖南省自建房違規整治的特定政策情形下,當事人偏雜屋的實際情況下。懇請行政複議辦撤銷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下達的《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依法行政,並無違法之處。
1、本案背景。根據嶽陽縣居民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市自建房整治交辦任務中存在重大結構安全隱患房屋拆除重建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榮家灣鎮人民政府委托貴州鑫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組織人員於2022年7月21日對程**位於嶽陽市嶽陽縣榮家灣鎮巴陵市場居委會(巴陵社區五網格新園組),為地上五層磚混結構建築檢測、鑒定。鑒定結論:該房屋屬於D級危房,需拆除重建。該鑒定報告中所涉及的房屋不包括案涉偏雜屋。
1992年特力商城拆遷工作中,程**屬拆遷戶,程**應還建四個門麵,但在原承諾還建門麵寬度上少了約四十厘米。同時,該變電站因安裝拉線在程**房屋的牆體上裝釘膨脹螺絲,造成牆體開裂。鑒於上述情況,負責還建的特力商城指揮部將原農電站的廢棄變電站處置給程**以作門麵寬度減少的補償。
2023年,程**原住房屬D級危房,需拆除重建,因此將該廢棄變電站作為雜屋也一並予以拆除重建。但該雜屋的拆除重建屬未經批準,擅自改建。答複人接到相關舉報後,即安排工作人員前往現場核查。核查時,該處雜屋已建好基礎並建牆至約1米高處。程**按照執法人員要求暫停了相關建設行為,並向原榮家灣鎮巴陵社區居委會、原榮家灣鎮人民政府及縣自然資源局申報辦理建房審批手續,縣自然資源局於2023年11月21日做出了同意其建房的批複。縣自然資源局於2023年12月2日收到陳新球投訴舉報線索後,高度重視,安排局法規股倒查相關建房審批手續辦理情況,根據《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嶽陽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嶽政發〔2013〕7號)第十條 符合村(居)民建房條件的申請辦理程序:
(二)村(居)委會對申請人的建房資格進行初審、在征求村民小組或村民代表意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在本村村務公開欄公示7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鄉街;(四)區(縣)組織禁違、監察、規劃、國土、住建、房地產、公安等相關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現場察看、聯合會審、簽署意見,區(縣)分管負責人簽字批準;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地村務公開欄公示7天。公示內容主要包括戶主姓名、戶籍所在地、家庭人口、建房地點、占地麵積、建築層數、建築麵積,區(縣)禁違辦、所在鄉辦、村(社區)組監管人姓名和電話、舉報電話、限期完工時間等。
答複人發現該雜屋審批手續辦理上確實存在未進行公示等程序上的問題。2024年1月31日,答複人縣自然資源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之規定,對程**出具了《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撤決字〔2024〕年第1號),並於2024年2月1日向其送達,該次撤銷行政許可需給予程**複議訴訟權利,截止至2024年8月2日,程**未就我局送達的決定書提出複議或訴訟,該決定書已生效。
2024年9月6日、9月13日,答複人向被答複人下達《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以上行政行為均依法進行。
二、被答複人未取得相關建房規劃許可,無權對房屋進行建設。其所建設的違法建築應予以拆除。由於被答複人未獲得建房規劃許可。在此基礎上,所建設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應予以拆除。
綜上,答複人依法行政,被答複人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依法維持答複人下達的《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1992年特力商城拆遷,申請人程**作為拆遷戶應還建四個門麵,但因在原承諾還建門麵寬度上少了約四十厘米,且因變電站在安裝拉線時在程**房屋牆體上裝盯膨脹螺絲時導致牆體開裂,負責還建的特力商城指揮部將原農電站廢棄變電站處置給程**作為補償,此廢棄變電站後被當做申請人程**家的雜屋。2022年7月21日,經鑒定,申請人程**原居住的五層磚混結構小樓屬於D級危房,需拆除重建,此鑒定未包含雜屋。2023年程**在拆除重建現住房時,將雜屋一並拆除。2023年10月,接他人舉報,縣拆違控建部門要求程**方停工,程**後向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申請修建偏雜屋。11月21日,縣自然資源局下發《關於修建偏雜屋的批複》,同意程**在原址、原麵積、原層數、原高度基礎上對現有偏雜屋進行恢複重建。12月2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接到他人舉報後倒查建房審批手續,發現該雜屋審批手續辦理確存在未進行公示等程序上的問題,於2024年1月31日向程**出具《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撤決字﹝2024﹞年第1號),此時程**偏雜屋已新修建完成。2024年9月6日、9月13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向申請人程**下達《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嶽縣自然資限拆告字﹝2024﹞第74號)、《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32號)。申請人程**對《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32號)不服,於2024年9月14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9月19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行政複議申請書;2.責令限期拆除危房通知書﹝2022﹞0003號;3.《關於巴陵社區程**等戶D級危房拆除重建的複函》(嶽縣自然資函﹝2022﹞139號);4.情況說明;5.申請建雜屋報告;6.《關於修建偏屋的批複》(嶽縣自然資函﹝2023﹞154號);7.《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嶽縣自然資限拆告字(2024)第74號)及送達照片;8.《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32號)及送達照片;9.程**現偏雜屋與原偏雜屋麵積對比圖;10.《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嶽縣自然資撤告字﹝2024﹞第1號)及送達照片。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八條:“在城市、縣城、鎮區、集鎮的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集體土地上,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區規劃、集鎮規劃,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定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申請人程**拆除原偏雜屋重建案涉偏雜屋前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本案中,申請人程**雖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被申請人也於2023年11月21日向申請人出具了《關於修建偏屋的批複》(嶽縣自然資函﹝2023﹞154號),同意申請人在原址、原麵積、原層數上對現有偏雜屋進行恢複重建,但因被申請人接到他人舉報,經被申請人倒查審批手續,被申請人認為《關於修建偏屋的批複》的許可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規定,被申請人於2024年1月16日對申請人作出了嶽縣自然資撤告字2024第1號《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於2024年1月22日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送達至申請人程**,該告知書上已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或申請聽證的權利,但申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向被申請人申請聽證,被申請人遂於2024年1月31日對申請人作出了嶽縣自然資撤決字2024第1號《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撤銷了對申請人作出的《關於修建偏雜屋的批複》(嶽縣自然資函﹝2023﹞154號),並於2月1日在巴陵社區和衛農社區的見證下,采取留置送達和電子送達的方式送達至申請人程**。《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中已告知了申請人程**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但複議和訴訟期屆滿後,申請人未就被申請人撤銷其建房許可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該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案涉偏雜屋建房許可已被撤銷,被申請人以案涉偏雜屋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於2024年9月6日作出《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嶽縣自然資限拆告字﹝2024﹞第74號)送達至程**,告知書上已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或申請聽證的權利,但申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向被申請人申請聽證,被申請人遂於2024年9月13日對申請人作出了案涉《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責令申請人程**限期拆除案涉偏雜屋,故該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
綜上,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程**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程**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嶽縣自然資決字﹝2024﹞第32號)。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程**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