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張*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4年9月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9月12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法定期限內未將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的行為違法;
2.責令其依法職,將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張*稱,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於2024年5月23日通過單號為SF153372289****的順豐快遞向被申請人實名投訴舉報在嶽陽縣**生活超市(個體工商戶)購得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被申請人於2024年5月24日收到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但至今被申請人未將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特殊情況下,核查時限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調解不免除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實名投訴舉報以後,在法定期限內未告知申請人對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申請人現依法向貴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請求貴府查明事實並依法裁定。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4年5月24日多次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稱在我縣鄉鎮(月田鎮、筻口鎮、公田鎮、榮家灣)購買到過期產品、無標注“配料表”食品。
經我局核查,發現申請人在同一天前後:1、在月田鎮***生活超市購買了過期的84消毒液、得力7302液體膠;2、在上海**超市嶽陽縣月田分店購買了過期白貓玻璃清潔劑、白貓噴潔淨;3、在筻口鎮**生活超市購買了過期的得力7302液體膠;4、在上海**超市嶽陽縣月田分店購買了無標注“配料表”的200g湘陵無鹽味精;5、在嶽陽縣**生活超市購買了過期愛好69392液體膠;6、在嶽陽縣**生活超市購買了過期雕牌漂漬水;7、在月田鎮***生活超市購買了過期百裏挑一山核桃味葵花籽。
基於上述投訴舉報事項的特征,我局認定:1、申請人有意識地多次、跨地區購買案涉同種類商品,參照嶽陽市《關於加強部門寫協作機製規範投訴舉報處置的指導意見》:“二、對非生活消費需要投訴行為的判斷和處置”,我局依法不受理其投訴。2、對於其舉報案涉商家存在銷售過期產品、無標注“配料表”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十二):“經營的一個品種超過保質期,貨值總金額不足50元,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的,免於處罰”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我局依法不予立案。
我局認為:1、本次申請人提起7次行政複議前,已經因其他投訴舉報事宜向複議機關申請過多次行政複議,其在一定程度上對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相關法律法規頗為熟悉;2、申請人本次提起的7次投訴舉報事項,從地域分布和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及違法情節上看,都具有高度重複性。因此申請人的購買行為並非基於生活消費而進行的購買,其具有一定較強的目的性,不具備消費者的身份。3、申請人以消費者的名義進行投訴舉報的案件數量較多,其購買商品的目的明顯非日常生活所需,基於其非一般的消費者,故其提起行政複議的行為不具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因此,被申請人的處理結果與申請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受理條件。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行政不作為不服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張*於2024年5月22日在嶽陽縣公田鎮**生活超市花8.5元購得一瓶雕牌漂漬水。申請人認為該產品購買時已過期,於2024年5月23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順豐快遞單號SF153372289****)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於2024年5月24日簽收。申請人張*不服被申請人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4年9月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9月12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申請人張*在本府自2022年1月24日至今,已有16起針對嶽陽縣市監局的行政複議案件。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其規範的目的在於維護市場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取決於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隻有舉報人在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時,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如果舉報人僅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憲法、法律賦予公民的控告檢舉或投訴舉報的權利,而非為了自身合法權益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與行政機關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沒有利害關係,不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
本案中申請人張*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郵寄《投訴舉報函》,對公田鎮**生活超市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函》內容裏明確提到“請求......給予獎勵”,申請人本次共郵寄了七份複議申請書,申請書及所附的材料《投訴舉報函》中除了涉案產品及購買地不同,其他內容都大體一致。本府認為申請人的舉報行為的目的在於獲得舉報獎勵而並非普通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投訴舉報,申請人張*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被舉報事項的實際侵害。因此,申請人張*與縣市監局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行為沒有利害關係,不具有申請行政複議的主體資格。
綜上,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張*的複議申請。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