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監局)行政不作為,於2024年8月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8月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被申請人未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事項是否受理,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違法。
申請人李*稱,申請人於2024年7月7日通過掛號信(XA2911059****)向被申請人遞交履職申請,反映被申請人管轄地經營者存在違法違規事項,被申請人於2024年7月10日簽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被申請人告知受理或不受理最後時限為2024年7月19日,申請人並未接到被申請人對投訴事項的受理告知,屬懶政,未告知不符合程序規定,屬違法。
綜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不服,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特此申請複議。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答複稱,我局執法人員並未收到被答複人郵寄的履職申請書,可能是郵政快遞送達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信件遺失,但為了維護被答複人投訴舉報的權利,我局可對該投訴舉報事項進行核實調查並將是否立案的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被答複人。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行政不作為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在嶽陽縣天鵝南路**商業廣場的****購物廣場(**店)購買了“良木匠竹兒童筷”和“烘焙歌山藥味酥餅”,認為兒童筷屬於不符合規定的不合格產品,酥餅未標注山藥具體含量添加量,兩款商品都存在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情形,向嶽陽縣市監局郵寄了《履職申請書》(郵件號:XA2911059****)。物流信息顯示已於7月10日簽收,截止受理告知期限最後一天,申請人李*都未收到被申請人對投訴事項的受理告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履職申請書;2.物流信息;3.商品圖片。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申請人李*於7月7日向縣市監局郵寄《履職申請書》,郵件物流顯示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於7月10日簽收,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應當於7月19日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李*。本案中被申請人提出由於快遞員派件錯誤或信件遺失並未收到投訴舉報人郵寄的履職申請書,因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本府不予認可。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決定:
責令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在7個工作日內對案涉投訴事項作出書麵回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