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左**。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左**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信》作出的辦結反饋不服,於7月2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7月3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關於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舉報不予立案回複;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左**稱,申請人提供了違法線索,故本案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的立案程序,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首次向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回避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對食品安全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不僅要求產品係無毒、無害、有營養的食品,還應有在衛生標準、營養標準、標簽標準等多方麵的強製標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綜上現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行他字第14號)向你機關提起行政複議,請求你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訴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4年5月8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信,反映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銷售的山藥吐司餅標簽標識不符合執行標準規定。
對於被答複人投訴事項,我局已於2024年5月14日電話告知被答複人受理其投訴,但因投訴需雙方自願,由於案涉企業拒絕調解,故雙方調解失敗。
對於其舉報事項,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該企業生產銷售的山藥吐司餅標簽標識不符合執行標準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但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且沒有主觀故意,屬於標簽瑕疵問題,不影響食品安全衛生,根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於5月14日決定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
我局已書麵回複被答複人,將上述處理結果告知了被答複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故我局已對該舉報事項依法做出了處理。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27日,申請人左**在超市內購買了一盒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的“***山藥吐司餅”,後發現該款商品在外包裝上對“山藥”二字加大加粗並配有山藥圖片,但配料表中並無山藥含量,認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法條規定,遂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郵寄了《投訴舉報函》。5月8日被申請人收到郵件後進行現場核查,認為案涉商品存在標簽瑕疵情況,責令案涉企業限期改正後根據《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對該企業不予處罰,並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該舉報事項不予立案。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針對投訴舉報事項分別處理答複並於6月4日將《舉報投訴回複函》寄出,申請人左**針對舉報事項的答複不服,於2024年7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7月31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投訴舉報信;2.舉報投訴回複函;3.責令改正通知書;4.案涉商品圖片。
本府認為,申請人購買的***公司生產的品名為“山藥吐司餅”產品,在產品外包裝品名上方已標注此產品為“山藥味”,產品標簽中也明確標注了配料名稱,能夠反映產品的真實狀況,雖未單獨標注山藥含量,標簽有關載明事項存在瑕疵,但案涉產品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案涉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整改而暫不予行政處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二十條規定對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決定並無不當。國家提倡以技術指導和規範執法並重的監督執法方式,對預包裝食品標簽不規範的,監管部門應積極指導生產企業,采取改進措施改正。因此,針對案涉產品存在的標簽不規範情形,被申請人應依據職權督促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行整改。本案中,被申請人已對案涉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對申請人左**舉報事項作出的《舉報投訴回複函》已告知處理情況及不予處罰、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據,已完整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左**舉報事項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左**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