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80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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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於*。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於*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7月16日對其《投訴舉報信》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7月2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7月3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對《嶽陽縣**食品店》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違法並撤銷;

  2、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重新做出行政決定並書麵答複申請人。

  申請人於*稱,申請人因在《嶽陽縣**食品店》開的網店購買了一款“麥芽糖醇”,因在購物中產生交易糾紛並發現其存在違法行為,於2024年7月7日通過書麵的形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後於收到被申請人落款為7月16日的關於消費者於*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申請人不服,依法提出行政複議。

  理由:1、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四十三條 第二款、《行政複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第四條、《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請複議機關審查原行政行為的證據與申請人實際購買的產品、舉報的內容是否具有關聯性,證據是否真實、合法、有效,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組織電話調解,依法組織線下聽證。

  2、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時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能證明被舉報方存在舉報事項中的違法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舉報方在被申請人管轄範圍內注冊並經營,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能證明違法行為發生不在其管轄範圍,而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能證明被訴方存在違法行為,那麽被申請人應當進行立案,立案後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可以中止。被申請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理由為“查無實地”,該不予立案的理由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所列的情形,被申請人已找不到人為由做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應當予以立案的規定且不符合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

  3、被申請人核實被舉報方查無實地(但是未將其列入異常名錄,違反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係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4、退一步講,即便被舉報方真的找不到人,被申請人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在發現商家查無實地還在經營網店,應當將該信息發函至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對網店采取措施,否則該網店繼續銷售違法產品危害社會,通過網絡銷售產品更得不到應有的監管,被申請人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其行政答複應當予以撤銷。

  5、被舉報方在被申請人處登記注冊,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未窮盡手段調查核實,屬於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比如:網店都可以直接發起與商家的聊天的,被申請人也可以通過該渠道進行聯係。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違法,答複內容不全麵且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應當予以撤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本案投訴舉報案件已終結,相關證據或材料已歸檔,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法律規定本案中申請人表述清楚,無需提供證據材料,貴府如需獲得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的購買記錄等證據可以向檔案保管部門或第三方平台所在地主體依職權調取,請貴府書麵審查,將原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郵寄申請人,如貴府認為不應當受理,請將訴訟法院名稱、地址一並告知。請貴府依據《行政複議法》糾正不當行政行為、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爭議等立法目的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於2024年7月11日收到被答複人關於嶽陽縣**食品店所銷售的食品添加劑“麥芽糖醇”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投訴舉報。經核查,被投訴舉報人雖經本局登記設立,但一直未在本局管轄區域內實際經營。目前,被投訴舉報人無法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預留的聯係方式取得聯係。

  對於其投訴事項: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我局管轄區域既非被投訴舉報人實際經營地,又非電商平台京東經營者住所地,故上述投訴事項不屬於本局管轄範圍。上述投訴事項,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貴,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的規定,故我局決定不予受理。

  對於其舉報事項: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的規定,本局不具有上述舉報事項的管轄權。上述舉報事項,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於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定,建議其向被投訴舉報人實際經營地或電商平台京東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2024年7月22日我局工作人員已郵寄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2日,申請人於*通過京東平台在嶽陽縣**食品店開設的網店**食化經營部購買了一袋價值9.8元的麥芽糖醇,收到貨後認為該商品未標注執行標準,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於7月7日向被申請人縣市監局郵寄《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收到信件後,於7月15日前往案涉商家注冊地址實地調查,發現涉案商家並未在嶽陽縣開展實際經營活動,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所預留的聯係方式都無法取得聯係,7月22日,被申請人縣市監局認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均無管轄權,向申請人於*郵寄《關於消費者於*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銷售食品添加劑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等問題的回複》,內容包含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他救濟途徑。申請人於*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7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7月31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投訴舉報信;2.案涉商品圖片及交易記錄;3.縣市監局回複函;4.現場檢查筆錄;5.回複函及快遞單號;6.不同意調解說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後,對被舉報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應當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因此,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第二十九條 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於*郵寄了回複函,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向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不不妥。

  另,本府僅對申請人請求進行審查,是否將案涉商家列入異常經營名錄為縣市監局後續處理程序,對申請人舉報事項的處理不產生實際影響,本府不予審查。因被申請人不同意調解,且本案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本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書麵審理,不符合聽證條件,對申請人的聽證申請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於*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於*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