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董**。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董**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6月6日對其《投訴舉報信》作出的辦結反饋不服,於7月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7月12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於2024年6月6日的結案反饋違法;
2、請求信息公開以示監督,查閱相關辦案文書;
3、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責任,對申請人的投訴依法處理;
4、確認被申請人未全麵履行職責,程序違法。
申請人董**稱,一、申請人於2024年6月3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管轄地經營者存在違法違規事項(詳見附件證據)。於2024年6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回複(詳見附件證據)。
二、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本案中,被申請人未經過全麵客觀核查後再進行認定,故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收集相關證據、視頻,導致被申請人作出錯誤的事實認定,為程序違法,請貴府依法撤銷不予支持被申請人的決定。
三、申請人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被申請人未詢問申請人是否同意調解,便將投訴程序走到《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終止調解。屬於程序違法。
四、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未同意調解,調解程序未開始何來的終止調解,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作出的反饋決定,不夠客觀充分,未盡到審慎充分核實義務,認定事實不清,違反行政程序正當原則且程序違法。
五、申請人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說,案件中被投訴人應當依法保障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行為符合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要求,本案中被投訴人生產的食品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可能性,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向被申請人投訴該生產廠家,被申請人錯誤決定反饋未全麵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並且被申請人錯誤決定反饋對申請人知情權產生誤導,申請人逐依據《行政複議法》提起行政複議。
六、關於履職申請部分。申請人明確:“核定加害人侵權事實、退款賠償、案件結果、涉及該案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免於行政處罰決定書、舉報獎勵情況、執法人員姓名及執法人員執法證編號告知”。根據被申請人寄送的法律文書與材料,並未向申請人告知“舉報獎勵”情況,有請求、訴求應當有答複,雖然不意味必須全部按照相對人的請求內容履職,但也不意味著無法滿足相對人的請求就可以不及時處理或不依法作出答複。被申請人未進行明確答複,該不予答複的行為屬於遺漏履職申請的違法行政行為,根據邕府複議(2022)13號,請求政府參照作出決定。
七、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60條第(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法應當作出處罰的根據情節輕微與否,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涉產品係無廠址、電話、產品標準號、產品材質等信息的不合格品,案中被申請人僅對加害人下達了責令改正處理,並未擬出是否處罰決定,係未全麵履職且明顯不當,應予糾正。
八、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的投訴和舉報進行分別處理、分別告知,不應當將投訴和舉報處理情況通過同一《舉報投訴回複函》予以告知,屬於程序違法。應子以糾正。
九、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決定不服,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特此申請複議。
十、根據《民法典》規定,大於十六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申請行政複議。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對於其投訴事項,我局在2024年6月6日已電話告知其受理投訴,因投訴調解需雙方自願,但由於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書麵拒絕調解,現調解失敗。
二、針對其舉報內容,我局執法人員經現場核查發現,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被投訴產品山藥吐司餅標簽標識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已回複如下:
山藥吐司餅標簽標識不人為破壞的情況下,在運輸銷售過程中不易脫落。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但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沒有主觀故意,屬於標簽瑕疵問題,不影響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
三、本案符合《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十三):“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並及時改正的”規定的不予處罰的情形,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綜上,我局已經對被答複人投訴、舉報分別處理但同時回複,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於我局轄區內發生的投訴舉報事項我局已經查清了事實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有權決定是否予以處罰、如何處罰;且由於我局對其舉報事項並未查處處罰,故不存在舉報獎勵一說;我局已經依法履職,對於被答複人要求的民事賠償部分建議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本局不是其索賠負責機關,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31日,申請人董**在錦繡五溪店購買了一盒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山藥吐司餅(山藥味)”,申請人認為該商品包裝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相關規定,遂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履行申請書》要求被申請人進行核查。6月5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該郵件後,前往涉案商家進行實地核查,核查後認為該商家確存在屬於標簽瑕疵問題,對該商家下發嶽縣市監責改[2024]160116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整改。因違法情節輕微,符合不予處罰清單情形,對涉案商家不予處罰並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後一並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董**對此不服,於2024年7月8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7月12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履職申請書;2.涉案商品照片;3.投訴舉報回複函;4.嶽縣市監責改[2024]160116號責令改正通知書;5.整改後的商品圖片。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第十六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鼓勵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平等協商,自行和解。”第事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由此可見,投訴的處理程序是投訴→受理→調解→結束。本案中,被申請人受理申請人董**的投訴事項後,先聯係了涉案商家,因商家拒絕調解,調解程序已結束,投訴程序也已結束,申請人是否同意調解對調解程序已不能產生影響。被申請人的投訴處理程序合法。
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十四條:“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一)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袋有關載明事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及時改正的;”被申請人在檢查後發現涉案商家生產“山藥吐司餅(山藥味)”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輕微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責令涉案企業限期改正後不予處罰,並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分別處理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後,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郵寄《舉報投訴回複函》將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分別予以告知,對投訴事項調解失敗,對舉報事項不予立案,雖內容在同一回複函內,但已將投訴、舉報分段說明並分別闡述了處理結果,符合“分別告知”的要求。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回複於法有據,程序合法。
另,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已責令涉案商家整改,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收集證據不代表辦案人員未全麵客觀的進行案件調查,不屬於程序違法。
根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六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三)舉報情況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之規定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於符合獎勵條件的,才需要告知舉報人並由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序,未規定不符合獎勵條件也需要告知的法定義務。本案中並未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予以立案,申請人的舉報不符合獎勵條件,被申請人無須作出獎勵告知。
至於,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2:請求信息公開以示監督,查閱相關辦案文書,申請內容不明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本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董**舉報事項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董**《履職申請書》作出的結案反饋。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