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6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5 16:01
瀏覽量:1 | | | |

  申請人:陳**。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陳**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6月11日在全國12315平台對其舉報編號143062100202405311*******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7月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7月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陳**稱,1、2024年5月31日在全國12315平台舉報(編號143062100202405311*******)於2024年5月23日在嶽陽市嶽陽縣榮家灣鎮城東路中湘物園農村淘寶展廳一樓的**超市現執行標準於2024年1月22日已廢止,標注的生產日期卻是2024年3月29日,商家有篡改日期的形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5款規定,遂舉報。2、被申請人未查驗商家此執行標準 LS /T3212具體進貨時間,檢驗報告,未正確履行其職責;3、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索要任何證據,草率回複申請人的舉報事項,4、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後;未告知申請人該如何繼續申請相關權利和義務的救濟渠道。食品安全重於天,請被申請人依法行政。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為一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能部門,不履其職責,不遵循國家指導的投訴舉報製度如實查清,查透,且盲目聽信商家的片麵之詞,一派胡言。被申請人明顯本著解決不了問題就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的工作原則,明顯不作為,亂作為,敷衍了事的工作態度,不排除與商家串通一氣嚴重包庇且受賄的可能。其背道而馳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

  1、2024年5月27日,我局收到《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投訴單(編號:143062100202405264412****),投訴內容:“2024年5月23日在嶽陽縣榮家灣鎮城東路中湘物流園農村淘寶展廳一樓的**超市買了一包麵條,發現執行標準LS/T3212已於2024年1月22日廢止,生產日期是2024年3月29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請查,給予答複”。當天上午我局執法人員對嶽陽縣**生活超市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情況屬實。經查,該湘林堿水強力麵的製造商是湖南***麵業股份有限公司,5月28日對**超市的經營者進行了詢問調查,5月29日—5月30日,對湖南***麵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及詢問調查,湖南***麵業股份有限公司承認上述湘林堿水強力麵是他們生產的,**超市經營的湘林堿水強力麵也是他們配送的。6月5日,我局以湖南***麵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為案由予以立案。

  2、5月27日中午,嶽陽縣**生活超市把剩下的4包標簽標注執行標準為LS/T3212的湘林堿水強力麵的退回了湖南***麵業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麵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後,便將其外包裝進行了拆毀。

  3、《檢驗報告》(編號:WSP2024285):樣品名稱:堿水麵;型號規格:散裝稱重;檢驗類別;委托檢驗;生產單位:湖南***麵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單位:湖南***麵業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單位:嶽陽縣市場檢驗檢測中心;生產日期/批號:20240228;檢驗日期:20240229-20240315;檢驗依據:GB/T40636-2021;檢驗結論;經檢驗,該產品所檢項目符合GB/T40636-2021標準要求,未存在影響食品安全問題。

  4、2024年6月3日,我局收到《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舉報單(編號:143062100202405311*******),舉報內容:2024年5月23日在嶽陽縣榮家灣鎮城東路中湘物流園農村淘寶展廳一樓的**超市買了一包麵條,發現執行標準LS/T3212已於2024年1月22日廢止,生產日期卻是2024年3月29日,有篡改日期的行為,請查處,法定日期內給予答複。經我局核查,沒有發現篡改日期的證據,舉報人也沒有提供其他實質性的證據證明有篡改日期的行為,“執行標準LS/T3212已於2024年1月22日廢止,生產日期卻是2024年3月29日”這與篡改日期沒有必然的聯係。6月11日,通過聯係電話告知舉報人我局核查的情況,並告知我局對湘林堿水強力麵的製造商湖南***麵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予以立案,但對其舉報的事項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

  我局收到申請人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舉報事項,且在12315平台上回複告知舉報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不予立案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3年5月23日申請人陳**在嶽陽縣榮家灣鎮城東路中湘物流園農村淘寶展廳一樓的**生活超市購買了一包由湖南***麵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湘林堿水強力麵,後發現所購買的堿水麵包裝上使用的執行標準已於2024年1月22日廢止,而該堿水麵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4年3月29日,有篡改日期的嫌疑,於5月26日在全國12315平台投訴(後撤訴),5月31日在全國12315平台舉報。5月27日,被申請人收到投訴單後,就該事項進行實地調查,發現**超市貨架上共擺放湘林堿水強力麵共14包,其中4包生產日期為2024年3月29日的堿水麵包裝上標注的是已於2024年1月22日廢止的執行標準LS/T3212,另外10包生產日期為2024年5月10日的堿水麵外包裝上標注的執行標準為GB/T40636,該超市於當天將4包標注LS/T3212執行標準的堿水麵退回廠家,廠家已將外包裝銷毀。後被申請人前往湖南***麵業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因在LS/T3212執行標準廢止前,涉案廠家已印刷了一批印有該執行標準的包裝袋,為節約成本,在該執行標準廢止後,仍使用該批包裝袋生產包裝了300包堿水麵,其中290包銷往嶽陽縣某學校,已全部使用完畢,10包銷往嶽陽縣**超市,5月10日,該廠家開始使用印有GB/T40636執行標準的包裝袋生產。2024年3月15日,涉案廠家曾委托嶽陽縣市場檢驗檢測中心對其生產的堿水麵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該產品符合GB/T40636執行標準的要求。6月5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就湖南湘林麵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一事進行立案調查(已於7月1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因未發現申請人舉報的篡改日期行為,6月11日在全國12315平台就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對該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7月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7月8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全國12315平台舉報單詳情;2.涉案商品照片;3.湖南***麵業股份有限公司堿水麵檢驗報告;4.退貨單;5.湖南***麵業股份有限公司情況說明;6.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7.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審批表;8.嶽縣市監罰字[2024]13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府認為,5月2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陳**的投訴單後展開調查,調查核實的證據皆表明涉案廠家為節約成本使用了印有廢止執行標準的外包裝,因使用廢止的執行標準與篡改生產日期不存在必然聯係,被申請人核查中也未發現有申請人舉報事項中篡改生產日期的行為,被申請人對此曾聯係申請人,申請人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被申請人在未發現申請人所舉報事項違法事實的情況下對其5月31日在全國12315平台上的舉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對於舉報人實名舉報的,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6月5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就涉案廠家涉嫌存在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6月11日,被申請人就申請人舉報的涉案廠家篡改日期一事作出不予立案答複,並告知了理由及不服處理決定的相關救濟途徑,已完整履行其告知義務,程序合法。

  綜上,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舉報單號《143062100202405311*******》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