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謝**。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謝**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監局)對其作出的《告知書》,於2024年6月1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6月12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未按規定將投訴和舉報分別處理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謝**稱,申請人於2023年12月通過書麵寄信的形式在被申請人處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麻醬**(香辣味)”、“麻醬**(酸辣味)”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2024年5月26日收到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告知書》未將投訴和舉報統分別作出處理。申請人不服,遂複議。
申請人認為,依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的規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被申請人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對投訴和舉報分別處理,而是將舉報和投訴的終止調解決定統一作出處理,明顯存在程序違法。
綜上,請貴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
被申請人稱:“根據嶽縣政複決字(2024)第39號內容,我局就您反映嶽陽縣****有限公司涉嫌標簽不符一事重新回複如下:
1、您的投訴事項,因投訴調解需雙方自願,但由於****有限公司書麵拒絕調解,無法組織調解,現調解失敗,建議你通過民事訴訟途徑救濟自身權益。
2、針對您的舉報內容,我局執法人員經現場核查發現,****有限公司被投訴產品名稱標注為:麻醬**(香辣味)及麻醬**(酸辣味),雖在同一版麵標注了產品真實屬性為“魔芋製品”,但字體過小,字體顏色與其底色相近不易使人注意,屬於標簽瑕疵問題,鑒於****公司無主觀故意,尚未造成危害後果,不影響食品安全,符合《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十三):“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並及時改正的”規定的不予處罰的情形,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感謝你對市場監管管理工作的關注與理解。”
我局認為:對於其投訴事項,我局已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終止調解程序;對於其舉報事項,我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故我局已就其投訴和舉報事項進行了分別處理,被答複人理解的“分別處理”與一般公民認知存在嚴重差異,我局在此對該詞句不作過多解釋!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謝**因不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理決定,於2024年4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4月18日受理後於5月15日作出嶽縣政複決字﹝2024﹞第39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撤銷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訴舉報回複函》並責令其7個工作日內重新進行書麵答複。5月20日嶽陽縣市監局就涉案事項重新對申請人謝**作出書麵答複,申請人謝**對此不服,於6月11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6月13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告知書》;2.嶽縣政複決字﹝2024﹞第39號;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對投訴事項進行了調解,對舉報事項進行了調查核實,並已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告知書》中就投訴和舉報事項分別進行了詳細的答複,符合上述條款,程序合法,本府予以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履行其法定職責,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謝**的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謝**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