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49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8-13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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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張**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監局)的行政不作為,於2024年5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5月2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限期內結案;

  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處理該案件。

  申請人張**稱,申請人在2024年01月15日向被申請人寄去舉報投訴信(中國郵政掛號信編號:**),舉報投訴湖南**公司生產的"雞蛋梅花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中國郵政網顯示被申請人在2024年01月20日已簽收。被申請人至今都沒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饋辦理結果,申請人也沒收到任何關於延長辦理期限的答複。被申請人在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事提出投訴和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對於申請人的投訴事項,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受理或反饋辦理結果,申請人不服遂複議: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後並沒作出是否受理或反饋辦理結果,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被申請人構成行政不作為。據此,請求法製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

  據此,受理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並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寄給申請人,請求法製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

  被申請人稱:2024年1月20日,答複人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信,舉報投訴湖南**公司生產的“雞蛋梅花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答複人已於2024年1月24日作出回複並郵寄至被答複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根據郵政查詢1月26日已被簽收。故答複人實際已經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完畢,被答複人因自身原因未收到答複人回複函,不能歸責於答複人行政不作為。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張**於2023年12日16日在超市購買了由湖南**公司生產的“雞蛋梅花酥”,申請人認為該涉案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於2024年1月15日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了《投訴舉報函》。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於1月20日簽收,申請人張**因未收到受理或反饋辦理結果,認為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於2024年5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5月20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1.舉報投訴信;2.涉案產品圖片;3.物流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投訴舉報回複函;2.郵政訂單查詢。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本案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應當自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計算,即2024年1月31日開始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張**應在2024年3月31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現查明申請人向本府郵寄複議申請材料的日期為2024年5月10日,關於本案的投訴部分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第二十九條 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於2024年1月20日收到《舉報投訴信》後,因不具有處理權限,已於1月24日向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回複函》告知申請人向購買地市場監督部門提出,物流顯示於1月26日簽收(EMS單號:**)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程序合法,已完整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在本府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張**的行政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張**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