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4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8-1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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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李宇,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唐*,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劉*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縣交警隊)於2024年4月22日對其作出的行政強製行為(編號**),於2024年5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5月20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撤銷編號**行政強製措施。

  申請人劉*稱,2024年4月20日,本人駕駛四輪電動小車沿**行駛時,與一輛三輪摩托車相撞,交警前往現場後將我的車扣押,我認為榮家灣新天地輔道上不能設置停車位,影響了我的視線,交警大隊交通安全委員會違法設置停車位致使兩車相撞,現要求歸還我的老年代步車。

  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強製措施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2024年4月20日16時30分,申請人在長豐路輔道實施1、不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2、未依法進行注冊登記上道路行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故答複人依法依照該法律法規扣留其機動車合理合法。

  被答複人認為輔道上設置停車位影響其視線導致兩車相撞的結果毫無關聯性及法律依據,依此要求歸還其老年代步車不應得到複議支持。

  二、答複人作出行政強製措施程序正當合法。

  我局已向其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製措施憑證,其已告知了被答複人權利救濟途徑等。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劉*於2024年4月20日駕駛無牌四輪電動車沿**行駛時,與一輛電動三輪摩托車相撞,交警前往現場處理時發現申請人駕駛的無牌四輪電動車未依法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注冊登記並且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向申請人劉*送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製措施憑證(編號4**0),對申請人劉*駕駛的無牌四輪電動車進行扣押,申請人劉*對此不服,於2024年5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5月20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製措施憑證(編號**);2.嶽縣公(交)第**號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整改通知書;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第**號。

  本府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本案中,申請人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被申請人為了收集證據,可以扣留事故車輛,被申請人縣交警隊扣留車輛的行政強製措施,於法有據。

  另,當事人提到的榮家灣新天地上不能設置停車位的問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第**號,申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申請人在輔道上逆行撞上了正常行駛的三輪摩托車,榮家灣鎮新天地輔道上能不能設置停車位與本案無關,本府對此不予審查。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強製措施,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申請人劉*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製措施(編號**0)。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劉*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