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41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8-0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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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梁**。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梁**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4年4月1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於2024年4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4月29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對舉報該事項不予立案決定;

  2.依法重新立案查處,並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處理結果。

  申請人梁**稱,本人2024年4月1日在**超市,買到被投訴人生產的食品“辣脆筍”兩種口味,該商品生產日期為2024年1月20日,兩種口味配料表不相同,而營養成分表標注能量,蛋白質,脂肪等完全一樣!因此產生質疑該企業涉嫌虛假標注營養成分表。

  本人寄信到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投訴,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4年4月15日作出回複:已附在信中一並寄出。

  本人呢要求提供生產日期之前的檢測報告,之前到底有沒有檢測報告誰能證明?執法人員有沒有嚐一下兩種產品的差距有多大?敢給自己的家人吃一下嗎?回複稱調查了被舉報人的相關報告,有沒有這麽一回事本人持疑問?GB28050 6.4隻適用於產品保質期內,我索要的是生產日期之前,產品上市之前送檢的檢測報告!能看懂嗎?提供現在的檢測報告是否意味著,產品上市之前並未送檢?這就是貴地市場監管機關的工作態度嗎?

  如果消費者對瑕疵標簽上的成分有過敏現象商家此舉無異於謀殺!商家如此明顯違法違規的情況下,接到群眾舉報後,執法部門不但不查處商家,而是聽信商家狡辯,玩忽職守,不給予立案。我有理由懷疑是官商勾結,這是典型的包庇,甚至有可能商家給辦案人員塞了好處,是一起貪汙腐敗官商勾結聯合欺壓百姓的事件。

  該人員工作作風不夠紮實、不夠深入、處理問題還存在不妥之處,工作中還缺乏足夠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自我思想有時還存在,建議立即停下其手中的工作,對其加強力度培訓,並且調離該崗位,不要讓其繼續汙染貴地的市場環境,如繼續不加以改正,建議開除公職。

  該商家沒有提供其相關產品2024年1月20日生產日期之前的營養成分檢測報告(或營養成份分析報告)。本人要求貴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責令該生產廠家,出示早於本人所購買產品生產日期之前的產品檢測報告(或營養成份分析報告),如無法提供對應時間的檢測報告,請依法查處。

  食品安全大於天,作為保障消費者的最後一道防線,應該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不應糊弄了事,應當將違法行為進行製止,並進行處罰。我黨我國的正麵形象,不應被如此玩忽職守,濫竽充數之流而抹黑,這樣的害群之馬隻會讓政府喪失公信力。

  如貴單位即不能查清事實也不以法定的形式調取實物性證據,並對該工作人員的行政不作為繼續包庇,本人會認為貴單位也存在瀆職、不作為的情形,本人會在合適的時間向有關部門進行信訪舉報。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2024年4月10日,我局收到被答複人梁**投訴舉報,稱其在**超市買到被投訴人**公司“辣脆筍”涉嫌虛假標注營養成分表。

  我局收到上述投訴舉報事項後與被投訴企業核查上述涉嫌違法事實。經我局核查,案涉產品口味差別在於添加了花椒,而花椒作為調味料本身是不體現在營養成分表中的能量、蛋白質或脂肪成分的。根據被投訴人提交的檢測報告,其營養成分表是符合檢測報告出具的結論數值標注的。

  經我局認定:我局對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如下:1、該公司生產的香辣與麻辣兩款產品使用的原材料、工藝流程、主要配料是相同的,隻是麻辣筍片的香辛料中加了花椒,主要成分含量基本沒有改變,即使有細微變化,也沒有超出GB28050-2011的標準規定範圍。2、兩種口味的營養成分區別數值極小,且並未影響食品安全。根據《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十三):“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並及時改正的”規定不予處罰情形,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

  2024年4月10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於2024年4月15日回複告知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不予立案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梁**於2024年4日1日購入由被投訴人**公司生產的“辣脆筍”兩種口味。申請人認為該商品兩種口味配料表不同,而營養成分標注能量,蛋白質,脂肪等完全相同,因此產生質疑該企業涉嫌虛假標注營養成分表,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2024年4月10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企業產品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被投訴產品兩款口味雖不相同,但使用的原材料、工藝流程、主要配料都相同,隻是麻辣筍片的香辛料中加了花椒,兩種口味營養成分區別數值極小,味到舌足公司提供的產品檢測報告基本一致,未超出GB28050-2011的標準規定的範圍,屬於標簽瑕疵問題,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解,決定不予立案,並於4月15日書麵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梁**對此不服,於2024年4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4月29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商品違法投訴舉報履職申請;2.購物小票;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投訴舉報商品檢測報告;2.投訴舉報回複函。

  本府認為,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修訂版)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可以基於計算或檢測結果,結合產品營養成分情況,並適當考慮該成分的允許誤差來確定標簽標示的數值。故營養標簽上營養成分的標示值可能並非是實測值,而是企業基於計算或檢測結果,根據結合產品營養成分等情況標示的數值。申請人購買的兩種口味不同的“辣脆筍”產品,在使用的原材料、工藝流程都是相同的,兩種口味產品配料隻存在香辛料中有無添加花椒的區別,而花椒是作為佐料起到調味的作用,營養成分是對產品主要成分“筍”計算得出的,有無添加花椒對產品主要營養成分基本沒有影響。

  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6.4規定,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允許一定範圍的誤差,其中食品的蛋白質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應大於或等於80%標示值,食品中的能量、脂肪、鈉應小於或等於120%標示值。根據縣市監局提供的涉案產品2021年的《檢測報告》計算,涉案產品營養成分標誌值均在在允許誤差的範圍之內,涉案公司產品不屬於虛假標注營養信息。被申請人縣市監局認為涉案公司產品屬於標簽瑕疵,被申請人依據《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十三)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不予立案並無不當。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已於2024年4月15日書麵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上述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已完整履行了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局對申請人梁**投訴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維持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梁**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梁**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