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1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5-3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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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李*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投訴處理職責行為,於2024年2月2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2月27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行為違法(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並告知);

  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3、責令被申請人書麵說明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因。

  申請人李*稱申請人於2024年12月19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案外人嶽陽縣**百貨店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的違法行為,履職申請的事項為要求處理投訴和查處商家違法行為寄出掛號信單號:XB06894106951,被申請人於12月23日簽收。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針對投訴事項進行告知是否受理,隻在2024年1月17日采用電話0730-7621388告知申請人會叫商家聯係,屬於行政不作為。

  申請人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事項的法定職責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據此,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消費糾紛投訴事項的法定職權。

  申請人具有向被申請人申請履行該法定職責的法定請求權,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消費者的投訴權利,申請人因為購買到不合法產品或者其消費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務內容,導致其自身的財產權收到侵害消費購買的產品無法使用或者服務不合規即導致了其退款索賠事宜的消費糾紛,該事宜係可尋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可能會得到救濟,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其導致申請人不可能得到救濟,即被申請人的不作為其會侵害申請人的根本合法權益。

  (二)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正確履行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處理投訴事項程序構成違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消費者。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

  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

  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鼓勵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平等協商,自行和解。

  本案中被申請人針對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明顯包含投訴和舉報的材料,應當針對投訴和舉報進行分類處理。分別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進行處理,此案係針對投訴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複議。

  被申請人2023年12月23日收到投訴舉報信(履職申請書),應該針對該投訴舉報信中投訴和舉報按照法定程序分別進行處理,針對投訴被申請人應當在2024年1月3日內作出投訴是否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即履行前期投訴事項的處理職責,申請人在此期間未收到被申請人任何方式的告知故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給予上述內容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申請未區分處理,截止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針對投訴未進行受理並進行調解處理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職構成行政不作為。

  (三)被申請人應當針對本案進行合法性證據舉證,證明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對應法定職責

  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四十三條行政複議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行政複議機構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行政複議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四條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負有舉證責任。

  第四十六條行政複議期間,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收集證據;自行收集的證據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適當性的依據。

  據此被申請人應當充分舉證,履行了針對投訴事項的受理並告知的義務。針對通過書麵告知應當舉證郵寄的內容為書麵投訴受理決定材料的證據和申請人簽收的簽收記錄相關證據。電話告知的應當舉證相關與申請人的通話記錄的視聽資料,通話內容應當明確針對投訴事項進行決定受理並在電話內容中進行告知。針對短信方式告知應當舉證其短信送達的相關發送,接收記錄的證據證明申請人收到對應的告知內容。

  複議機關應當對其行政行為進行全麵審查,針對被申請人在複議期間收集製作證據不予采納支持,針對在法定期限內無相關證據證明履行了相關法定職責事項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構成違法,行政不作為,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2023年12月23日,我局傳達室收到投訴人李*掛號信,由於信件滯留傳達室,至2024年1月15日我局辦案人員才正式收到該投訴信件,投訴人稱:嶽陽縣**百貨店銷售的產品涉嫌欺詐與不正當競爭。1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電話聯係到投訴人,表明我局受理其投訴並將處理結果一並告知了投訴人。我局於2024年1月17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

  2024年1月17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曾將該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4年1月17日電話告知投訴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另外,答複人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由於案涉經營者實際經營地並未在其實際工商注冊地,故答複人對申請人的投訴並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於2023年12月11日通過抖音平台在被投訴舉報人開設的網店(***)購買了一袋飼料。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和商家涉嫌存在欺詐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於2023年12月19日通過寄送投訴舉報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2024年1月17日,被申請人電話告知申請人處理意見和建議,申請人李*對此不服,於2024年2月2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2月27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2.商家店鋪信息截圖;3.被申請人電話告知錄音。被申請人提供的:1.列異截圖;2.現場調查筆錄。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百貨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3年12月23日由單位傳達室簽收文件,2024年1月17日才電話告知申請人受理和處理結果,超期履行受理告知義務。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另為避免重複告知,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本府將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再對申請人作出回複。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

  1、確認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進行受理告知的行為違法;

  2、駁回申請人李*的其他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