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男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嶽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王*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對其投訴辦結反饋,於2024年2月1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次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辦結反饋存在程序違法。
申請人王*稱,本人於2023年12月13日通過***平台《****店》購買了一瓶葉黃素眼護膠囊。收到貨後發現該產品無中文標簽。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並且本人經過翻譯與詢問朋友得知,該產品中含有葉黃素,葉黃素單詞為:Lutein 。而葉黃素在我國隻能作為營養強化劑添加食品,隨後本人經過查詢GB14880-2012發現葉黃素的使用範圍僅僅隻有調製乳粉,並不包括任何糖果類別,該產品屬於超範圍使用營養強化劑,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希望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查實,並督促商家聯係本人協商處理此事。隨後通過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提起投訴,被申請人查證後給予申請人回複稱:接投訴人2023年12月22日反映的***平台商家嶽陽縣**食品店的問題,我局執法人員2024年1月29日經現場核查發現,該商家未在營業執照住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聯係不到該商家負責人,無法開展進一步調查及調解工作。經確認,該商家為***平台內經營者。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之規定,我局對你投訴的事項不具有處理權限,建議你向***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投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對此回複不服,遂提起行政複議。
理由: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行他字第14號2014年3月1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擁有行政複議資格。
二、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處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投訴,被申請人作為執法單位,對於群眾舉報內容消極怠工。稱已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在注冊地址經營。申請人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文件(工商外企字(2014)166號)》文件第五條:正確處理信用約束和行政處罰的關係。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屬於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對於企業同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由工商部門行政處罰的,工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而被申請單位僅僅以聯係不到該商家負責人,無法開展進一步調查及調解工作,我局對你投訴的事項不具有處理權限,不予受理處罰的結果不可信。
三、《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於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證據初步證明。
四、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構成違反《行政複議法》第64條第二款的規定。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法律的規定,且對申請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失,應當重新審理申請人的投訴案件並作出合法處理。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特此申請複議。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2023年12月22日我局在全國12315平台收到投訴人王*投訴,稱“***”平台“****店”涉嫌銷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葉黃素眼護膠囊”。我局於2023年12月27日在平台告知投訴人符合受理條件並決定受理,並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2023年12月27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曾於2023年7月12日將該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4年1月29日致電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另外,答複人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由於案涉經營者實際經營地並未在其實際工商注冊地,故答複人對申請人的投訴並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王*於2023年11日13日在被投訴人嶽陽縣**食品店開設的網絡店鋪“****店”購買了瓶葉黃素眼護膠囊。申請人認為該商品無中文標簽、超範圍使用營養強化劑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於2023年12月22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進行投訴,被申請人於2023年12月27日在全國12315平台受理。2024年1月29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企業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經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被申請人認為本案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並於2024年1月29日通過發送短信到*******的方式對申請人告知了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申請人王*認為被申請人的投訴辦結反饋存在程序違法,於2024年2月1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全國12315平台投訴截圖;2.訂單詳細信息;3.璟珩大健康***網店營業執照信息公示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1.短信回複截屏;2.現場調查筆錄及照片;3.列入經營異常公示截屏。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王*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問題,向被申請人投訴。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規定,被申請人於2023年12月22日在全國12315平台接到投訴後,於2023年12月27日在平台告知投訴人符合受理條件並決定受理,並對被投訴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規定,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該局於2024年1月29日作出投訴辦結反饋並通過短信告知了申請人王*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對申請人王*作出的投訴辦結反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王*作出的投訴辦結處理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王*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