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周**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嶽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周**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4年1月12日對其投訴舉報作出的回複函,於2024年2月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2月1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4年1月12日對申請人作出的回複函,依法審查,確認被申請人適用依據錯誤,事實依據不清。2、申請人依《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合法合規。
申請人周**稱,本人向被申請人管轄範圍內生產廠家就食品違法事項以郵寄信函方式投訴舉報,被申請人回複如下:1、投訴舉報信內容(詳見投訴舉報信)本人認為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強製規定,該食品特別標識山藥,並配有山藥圖片,其配料僅標識山藥粉,並以小麥粉為主要原料製作而成,該食品外包裝圖片宣傳特別標識山藥並有文字說明,其配料僅標識山藥粉,其次奶粉也未標注添加量,並未依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標準中明確規定:第4.1.4.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該商品正麵名稱標示為山藥吐司餅,其標簽屬於特別強調,應標示添加量或真實含量。2、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條第(九)項的規定,但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沒有主觀故意,屬於標簽瑕疵問題,不影響食品安全。廠家已經向市場銷售,消費者已經購買,屬於已經造成後果,食品外包裝圖片宣傳特別標識山藥並有文字說明,明顯主觀故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內容: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明顯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不屬於標簽瑕疵問題。
綜上,被申請人應當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請上級領導依法查明事實應予撤銷,為維護食品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依《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特向上級部門申請複議。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函: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銷售的“山藥吐司餅”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標注營養成分含量的違法行為後,我局執法人員於2024年1月12日對該企業被投訴的產品進行現場核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銷售的“山藥吐司餅”外包裝上標注的營養成分含量有瑕疵,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但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影響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我局已經對案涉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文書編號:嶽縣市監責改(2024)16103號),責令該企業限期整改,故我局決定對該企業暫不予處罰。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及時回複,程序正當合法。我局在作出上述調查與核實後,於2024年1月12日向投訴舉報人做出結案反饋,意在表明我局對被舉報企業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故答複人已依法履行行政職能並對被答複人的舉報進行了回複,回複內容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存在程序違法行為。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周**於2023年12日26日購入由被投訴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山藥吐司餅”。申請人認為該商品標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標注營養成分含量的規定,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2024年1月12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企業被投訴的產品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銷售的“山藥吐司餅”外包裝上標注的營養成分含量有瑕疵,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但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影響食品安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申請人對案涉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文書編號:嶽縣市監責改(2024)16103號),責令該企業限期整改,故被申請人決定對該企業暫不予處罰,並於2024年1月12日向投訴舉報人做出結案反饋。申請人周**認為被申請人適用依據錯誤,於2024年2月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月18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商品違法投訴舉報信;2.購物小票;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檢查筆錄;2.責令整改通知書及送達回證;3.投訴舉報回複函。
本府認為,申請人於2023年12月26日購買的***公司生產的品名為“山藥吐司餅”產品,產品標簽中已明確標注了配料名稱,能夠反映產品的真實狀況,雖未單獨標注山藥含量,標簽有關載明事項存在瑕疵,但涉案產品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僅對案涉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整改而暫不予行政處罰並無不當。國家提倡以技術指導和規範執法並重的監督執法方式,對預包裝食品標簽不規範的,監管部門應積極指導生產企業,采取改進措施改正。因此,針對涉案產品存在的標簽不規範情形,被申請人應依據職權督促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行整改。本案中,被申請人已對案涉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並已在法定期限內將情況反饋給了申請人,故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其法定職責。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周**的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周**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