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99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1-26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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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韓**。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韓**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11月9日針對其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上作出的舉報作出的回複,於2023年12月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回複;2、責令被申請人限時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申請人韓**稱,申請人於2023年11月2日向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台舉報嶽陽縣**食品店銷售的“豆皮”(業務編號143062100202311027025****)沒有按法律規定標注生產日期、執行標準、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是來路不明的“三無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該商家使用虛假信息注冊營業執照,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違法線索責令商家召回產品,下架不得繼續銷售。並書麵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在案件辦結後依法獎勵舉報人等。申請人於2023年11月9日17:45收到被申請人電話(07307667323)聯係稱“商家不在注冊地經營,找不到人,建議去抖音平台維權。”收到該回複後申請人認為:1.被申請人係被舉報人的《營業執照》的辦理、頒發部門,且該本證照中所載明的被舉報人經營場所: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B**** 號,屬於被申請人的轄區,因此,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具有管轄權。既然被申請人在調查核實過程中,無法通過被舉報人登記的經營場所與之取得聯係,就足以證明被舉報人當初申辦《營業執照》時,提供了虛假信息,依據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對被舉報人實施行政處罰。2.被申請人的行政不作為(或包庇)行為,導致被舉報人逃避了處罰。3.被申請人雖將被舉報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但“列異”隻是信用約束,並非行政處罰的種類,與申請人要求對被舉報人進行立案查處,沒有任何關係。4.被申請人電話聯係稱“商家不在注冊地經營,找不到人”隻是口頭敘述並沒有拿出檢查現 場筆錄,照片,視頻,《不予立案告知書》等任何實際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履行了職責,“建議去抖音平台維權”的說法更是踢皮球行為,屬於懶政、瀆職,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5.被申請人需發揮職能作用,對轄區內市場主體在登記注冊和食品質量安全方麵,加強監管。被舉報人因銷售來源不明、不符合安全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因其使用虛假信息騙取營業執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被申請人作為市場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能部門,尚且與被舉報人無法取得聯係,亦充分表明了對被舉報人的經營行為、情況,需要進一步核查並依法予以監督管理。被申請人的該不予立案決定,不利於防止和糾正市場主體以隱匿真實地址的方式實施違法行為,從事實上縱容了不良市場主體逃避法律法規義務、逃避行政職能部門監管和社會責任。

  綜上被申請人嚴重瀆職、包庇違法商家、不履行法定職責、嚴重不作為、無視國家法律,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追究加害人責任,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向貴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望貴機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行使職權裁決,為法治中國建設添磚加瓦。為此,特行政複議至貴局,請求貴局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2023年11月2日我局在湖南省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收到舉報人韓**舉報,稱嶽陽縣**食品店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我局於2023年11月8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由於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未能經查證屬實,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程序合法。2023年11月8日,我局收到申請人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舉報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現已將該商家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11月9日向被答複人電話回複告知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和不予立案的決定,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結果。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被答複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韓**於2023年8月9日在“嶽陽縣**百貨店”在抖音平台經營的店鋪“*****土特產店”購買了一款“豆皮”產品,訂單號:692070365324398****。申請人認為該商家存在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於2023年11月2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進行舉報,被申請人於2023年11月2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受理。2023年11月9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並於2023年11月9日通過電話(07307667323)聯係了申請人,且同時通過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對申請人進行了答複:“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人11月2日反映的抖音平台商家嶽陽縣**食品店的問題,我局執法人員於11月9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核查發現,該商家未在營業執照住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聯係不到該商家負責人,無法開展進一步調查。我局現已將該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將該商家上述經營情況向抖音平台反映。舉報人也可以自行向抖音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未經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我局依法可以不予立案。舉報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韓**不服該處理決定,於2023年12月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平台舉報單;2.現場調查筆錄;3.平台回複截屏及操作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本案中,申請人2023年11月2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舉報後,被申請人於11月8日進行了核查,於11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通過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告知申請人,符合上述規定。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其規範的目的在於維護市場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對於舉報所作的處理,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關係。本案中,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對舉報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的職責,其對被舉報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屬於行政監管雙方的公法關係,未減損申請人的權利,也未增加申請人的義務,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與申請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受理條件。另,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不影響其通過民事或其他途徑進行維權。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韓**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韓**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