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周**。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周**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3年12月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2月5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將投訴案件受理決定告知申請人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合法行政決定。
申請人周**稱,申請人因與第三人(嶽陽縣**食品店)存在購物糾紛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郵政快遞單號XB55010287***)郵寄,被申請人於2023年11月19日簽收,截至目前申請人一直沒有收到投訴舉報受理告知書,如同石沉大海,杳無音信,毫無作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信超過7工作日,未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屬於辦案程序違法,已經影響到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主張。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3年11月19日,舉報人周**向我局舉報,稱與嶽陽縣**食品店發生消費糾紛,請求立案調查。我局於11月20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由於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未能經查證屬實,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對於周**向答複人投訴的部分,答複人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由於答複人不具有對該投訴的管轄權,不適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7日內回複期間。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對答複人對其舉報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周**於2023年11月4日在“嶽陽縣**食品店”在拚多多平台經營的店鋪“**零食鋪 ”購買了一款“盼盼梅尼耶幹蛋糕奶香草莓檸檬餅幹”產品,訂單號:231***-557569883533***。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問題,於2023年11月15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郵政快遞單號XB55010287***)進行投訴,被申請人於2023年11月18日簽收。2023年11月20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申請人周**不服被申請人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3年12月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2月5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12月4日,被申請人已將涉案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調查筆錄;2.列入經營異常公示名錄報告。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周**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問題,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其投訴舉報。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未完整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決定:
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7個工作日內對案涉投訴舉報事項重新作出書麵回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周**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