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97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1-1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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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蘇**。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蘇**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10月18日作出的《關於蘇**回複函》(以下簡稱回複函),於2023年11月2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2月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回複函》。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處理。

  申請人蘇**稱,申請人書麵郵寄一封投訴舉報函被申請人作出《答複函》。申請人不服,遂複議。一 、被投訴舉報人沒有向我(消費者)召回過涉案的產品,我也沒有收到過被投訴舉報人發出的召回通知;二、被投訴舉報人銷售給我的產品給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經濟、人身、精神等方麵的危害;三、被投訴舉報人未主動消除違法後果,已經造成一定的不良社會影響。綜合上述情況及被申請人的答複函由此可見被投訴舉報人確實存在違法情形,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被申請人並未責令其退回費用並賠償,也沒有沒收其違法所得。不能證明其履行了法定職責。被申請人不願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職責,便草草結案,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為非法商家做保護傘的可能。幫助第三人重責不罰,致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損,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為落實國家主席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工作的四個最嚴要求!

  綜上現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行他字第14號)向你機關提起行政複議,請求你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訴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函:舉報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銷售的“蓮子餅”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違法行為後,我局執法人員於10月16日對該企業被投訴的產品進行現場核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但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不影響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我局已經對案涉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文書編號:嶽縣市監責改(2023)90013號),責令該企業限期整改,故我局決定對該企業不予處罰。另外,對於被答複人提出要求賠償的主張,我局已組織雙方進行協商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調解失敗,故我局建議被答複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及時回複,程序正當合法。我局在作出上述調查與核實後,於2023年10月18日向投訴舉報人郵寄了書麵回複函,意在表明我局對被舉報企業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故答複人已依法履行行政職能並對被答複人的舉報進行了回複,不存在程序違法行為。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蘇**於2023年9月21日在超市購買了一款由被投訴商家***公司生產銷售的一款蓮子餅產品。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問題,遂通過郵寄投訴舉報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後,於2023年10月16日,安排執法人員對該企業被投訴的產品進行現場核查。被申請人經核查後認為該商品食品配料表標注屬於標簽標注有瑕疵,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沒有主觀故意過錯,不影響食品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對該企業不予處罰。並於2023年10月18通過郵寄方式寄送了《回複函》,回複告知申請人調查結果及責令改正決定,申請人蘇**不服該《回複函》,於2023年11月2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2月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2.購物小票;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投訴舉報回複函》;2.現場調查筆錄;3.郵寄證明;4.嶽縣市監責改(2023)90013號責令整改通知書及送達回證。

  本府認為,申請人於2023年9月21日購買的***公司生產的品名為“蓮子餅”產品,產品標簽中已明確標注了配料名稱,能夠反映產品的真實狀況,但未單獨標注蓮子含量,不能正確反映產品屬性,標簽標注確有瑕疵。但***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不存在食用後造成健康安全的風險,僅存在標簽標注瑕疵,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願召回。被申請人認定***公司存在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認定事實清楚。

  被申請人在接到《投訴舉報信》後,及時對涉事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對該企業作出了《嶽縣市監責改(2023)90013號責令整改通知書》,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回複函》將調查及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處理程序並無明顯不當。

  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對該企業不予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回複函》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府作出如下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蘇**投訴舉報作出的《回複函》。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蘇**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