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謝**。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謝**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9月8日作出的《舉報投訴回複函》(以下簡稱《回複》),於2023年10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0月7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3年9月8日作出的《舉報投訴回複函》。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處理結果予以書麵郵寄告知。
申請人謝**稱,2023年08月3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書麵郵寄一封投訴舉報函(關於嶽陽縣**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抱抱腿(香辣味鴨腿)”),被申請人於2023年9月8日作出的《舉報投訴回複函》,申請人不服,遂複議。一、1、被投訴舉報人沒有向关键词2消費者召回過涉案的產品,申請人也沒有收到過被投訴舉報人發出的召回通知;2、被投訴舉報人銷售給我的涉案產品給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經濟、人身、精神等方麵的危害;3、被投訴舉報人未主動消除違法後果,且其積極改正屬於應盡法律義務,並不屬於不予處罰情節。二、根據《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標簽、說明書瑕疵定義,涉案產品以雞翅根冒充雞腿的違法行為不屬於該條規定的瑕疵。同時該條也規定了“瑕疵”的定義應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即在無法律規定情況下被申請人無權力解釋“瑕疵”的定義。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最後一款規定“瑕疵”的前提是不影響食品安全及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兩者不可缺一。涉案產品用雞翅根冒充雞腿肯定是誤導消費者的,即不屬於瑕疵。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第十四條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即執行標準NY/T1760-2009具有約束力。綜上,涉案產品不屬於瑕疵,被投訴舉報人不具備不予處罰的條件。故向你機關提起行政複議,請求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訴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收到投訴人謝**投訴,稱我縣**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抱抱腿(香辣味鴨腿)”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我局於2023年9月7日對案涉企業被投訴情況進行調查,經查:該公司生產的“**抱抱腿(香辣味鴨腿)”屬於標簽瑕疵問題,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沒有主觀故意違法,不影響食品安全。
我局認為案涉企業將鴨翅根標注為鴨小腿,屬於廣義理解“鴨腿”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鴨肉等級規格(NY/T1760-2009)》雖對“鴨腿”和“鴨翅根”進行了區分,但該標準係行業標準,屬於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實施的強製性。其行為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但其違法情節輕微,並未造成消費者混淆或其他食品安全問題等危害後果,故我局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並未對其進行處罰,目的也是為了維護營商環境。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謝**於2023年8月29日在超市購買了一款由被投訴商家生產的“**抱抱腿(香辣味鴨腿)”產品。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涉嫌“銷售產品標簽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問題,於2023年8月31日通過寄送投訴舉報信的方式進行投訴。申請人在信中反映其購買了被投訴舉報人嶽陽縣**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抱抱腿(香辣味鴨腿)”包裝袋反麵配料中添加了“鴨腿”,但實際使用的為鴨翅根,屬於虛假信息,欺詐消費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要求依法處理並給予舉報人獎勵。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函後開展了調查工作,調查了解到嶽陽縣**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營業及生產資格,其所生產的產品“**抱抱腿”所需的主要原料為鴨翅根,配料中標注了鴨腿。被申請人認為因“鴨翅根”俗稱“鴨小腿”,屬於廣義理解“鴨腿”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鴨肉等級規格(NY/T1760-2009)》雖對“鴨腿”和“鴨翅根”進行了區分,但該標準係行業標準,屬於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實施的強製性。其行為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但其違法情節輕微,並未造成消費者混淆或其他食品安全問題等危害後果,故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並未對其進行處罰。2023年9月7日,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對嶽陽縣**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作出了嶽縣市監責字〔2023〕161010號責令改正通知書,2021年9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回複》,該《回複》一並告知了申請人該局對其投訴舉報已經受理,決定不予處罰等事項,並通過郵寄方式寄送給了申請人,申請人謝**不服該《回複》,於2023年10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0月7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函;2.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投訴舉報回複函》及快遞單;2.現場調查筆錄;3.嶽縣市監責字〔2023〕161010號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
本府認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3.4條“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第3.5條“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像、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等規定,涉案產品在背麵產品配料表中標注“鴨腿”,與該食品真實屬性“鴨翅根”不符,確有違反上述標準規定的情形。但“鴨翅根”俗稱“鴨小腿”,屬於廣義理解“鴨腿”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鴨肉等級規格(NY/T1760-2009)》雖對“鴨腿”和“鴨翅根”進行了區分,但該標準係行業標準,屬於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實施的強製性,另涉案產品在包裝正麵醒目位置有實際產品的參考圖樣,可推斷上述標簽標識並不足以對普通消費者造成誤導。被申請人據此認定其違法情節輕微,並未造成消費者混淆或其他食品安全問題等危害後果,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涉案企業決定不予處罰及責令改正的處理結果,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
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謝**投訴舉報作出的《舉報投訴回複函》。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謝**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