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城東路49號。
法定負責人:陳銘,局長
本府在審查申請人張**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出的嶽縣城執罰決字[2023]第028號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一案中,申請人張**於2023年11月21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本府認為,申請人張**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決定如下:
準予申請張**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