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80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11-1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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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王*。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王*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9月4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於2023年9月1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9月1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限期內重作投訴舉報回複。

  申請人王*稱,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舉報嶽陽縣***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旺旺挑豌豆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包庇違法商家,未收集證據以現場未查到過期商品不立案懶政行為,該商戶存在明知仍銷售過期食品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七款規定,舉報編號:1430621002023072546290***事實清楚證據齊全,被申請人於2023年9月4日未調查取證作出不立案處理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申請人不服處理決定,事實經過:因生活所需於7月4日在***超市(**街店)消費購買食品旺旺挑豌豆淨含量45克1包商品條形碼6920584452***準備食用,發現該商品已過期無法食用,保質期為9個月生產於2022年6月9日已過食用期。執法人員未依據法定程序直接不立案處理包庇違法商家懶政未履行法定職責,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製規定》第十條第4項、第13項、第14項。未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職責存在包庇商家不作為情況建議該工作人員重新學習相關法律法規重新學習市場監管局工作條例和處罰條例依據法律規定未依法處理違法行為草率結案未做到認真負責如該執法人員無法勝任該職務建議回家養豬或下崗。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其作出的行政行為存在包庇不履職瀆職無視崗位職責。請求該政府責令執法部門限期改正,重新作出處理結果。建議你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及《行政複議實施條例》對申請人以及被申請人提出的相關申請以及現在行為依法審查,確保法律法規公平,合法合理,適當性,正當性等正確實施。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2023年7月4日我局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關於嶽陽縣***超市涉嫌銷售過期商品後,於7月5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社區第*組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該店進門第二排貨架上存放“旺旺”牌挑豆係列產品,未發現被答複人投訴的條碼為6920584452***“旺旺”牌挑豆(豌豆)預包裝食品,貨架上“旺旺”挑豆係列均未超過保質期。故我局依據上述調查結果,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合法合理。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處理辦法》我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由於商家一方拒絕調解,故調解程序終止。且雙方爭議金額為15元,依據《嶽陽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五條“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免於行政處罰:(十二)經營的一個品種超過保質期,貨值總金額不足50元,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的。”因此即使該商家存在被投訴情形,也因貨值金額未超過50元,我局依法對其免予行政處罰並不為過。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不存在程序違法情形。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但未檢查到投訴人所投訴的違法情形。隨後,我局工作人員已告知申請人我局不予立案的決定和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王*於2023年7月4日在嶽陽縣***超市購買了一款“旺旺挑豆”產品,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超出食品保質期的問題,於2023年7月4日在12315平台進行投訴,被申請人於2023年7月5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7月5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地址開展現場核查,並於2023年9月4在12315平台回複告知申請人調查結果及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王*不服該決定,於2023年9月1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9月1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付款信息;3.商品照片;4.購買視頻。被申請人提供的:1.平台投訴回函;2.現場調查筆錄。

  本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於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本案中,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已能初步證明被投訴商家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被申請人應當予以立案,被申請人以現場調查中未發現問題產品的理由不予立案的決定,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中規定的相關情形。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王*作出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決定的行為沒有盡到其法定職責。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第2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1、撤銷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王*投訴舉報作出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決定。

  2、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60日內對案涉投訴舉報事項重新作出書麵回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王*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