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程**。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程**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3年9月1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9月1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嶽陽縣**食品店(以下簡稱經營者)一事,其在法定時限內未對申請人履行舉報是否立案的法定告知職責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職。
申請人程**稱,一、申請人希望在舉報程序中,被申請人查處時依法強製被舉報人召回申請人所購買的涉案違法產品,以此落實申請人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選擇舉報投訴兩程序同時提出。作為購買者的公民因購買到的產品存在違法問題,依法享有舉報投訴兩程序的權力。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具有處理的法定職責。首先,違法產品經營者在投訴程序中可以選擇拒絕調解、拒絕顧客退貨等投訴請求,因此明顯在此程序中購買人的合法權益無法維護。但購買人可以在舉報程序中將自身合法權益得到落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九、第三十三、五十六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上述規定產品強製召回包括產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退貨及賠償的流程等規定。因此違法產品在舉報程序中由監管部門認定舉報人所反映的違法問題後(經認定事實定產品強製召回包括產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退貨及賠償的流程等規定。因此違法產品在舉報程序中由監管部門認定舉報人所反映的違法問題後(經認定事實涉案產品存在舉報人所舉報的產品違法問題),此時銷售者不是選擇性退換貨而是必須強製召回違法產品,也就是說退也要退不退也要退,故作為購買到違法產品的購買者,在投訴程序中無法得到合法權益滿足的前提,通過舉報程序依法得到而合法權益的落實,但前提應為主管部門對舉報人的舉報內容作出完全作為。本案,申請人擔心無良商家因為了賺取違法產品帶來的利潤拒絕投訴程序的調解而申請人選擇向被申請人同時提出舉報投訴,通過被申請人舉報查處時責令經營者強製召回申請人所購買到的涉案違法產品以此落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七篇,可以知道民事權益並不單單指人身權益,還包括財產權益,而消費者購買商品支付的價款就是屬於財產權益。與之相對應,損害並不單單指人身損害,還包括財產損害,而消費者購買商品支付的價款就是屬於財產損害。具體到本案,申請人購買到經營者的違法違規的商品所支付的價款,就是屬於財產損害。本案中,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舉報和投訴予以分別處理。本案,在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舉報投訴履職申請中,既有請求市場監管部門解決消費糾紛的內容又有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經營者違法線索的內容,故而被申請人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的程序分別處理投訴和舉報事項。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書麵材料舉報請求中,明確要求查處後責令召回涉案產品等(見證據中)用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職責。本案被申請人應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18條第款規定在市場監管部門收到舉報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本案中,申請人此前收到過被申請人中國郵政掛號信郵件編號xa44168302***、以及 ems122300996***, 上述兩郵件(拆件視頻見證據)內容完全一樣,內容係過程性調查內容,係被申請人將現場踏查調查過程告知了申請人(現場沒看到經營者),但被申請人應繼續履行網絡調查職責,進一步調查。同時被申請人應根據調查內容對申請人舉報投訴本案經營者上述違法產品作出本案複議請求中的行政決定,而事實上被申請人並沒有。同時,申請人在2023.7.27日通過拚多多聊天窗口找到本案經營者(對話內容見證據),明顯被申請人是可以通過網絡調查找到經營者的。另外,如果被申請人稱已將經營者例如企業經營異常屬於對經營者本案違法產品進行了依法履職處罰的辯解。那麽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顯存在包庇。理由如下: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答複:工商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號)(以下簡稱《通知》)指出,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屬於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不包括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與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通知》還要求正確處理信用約束和行政處罰的關係,對於企業同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由工商部門行政處罰的,工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因此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僅屬於對企業信用進行了約束,不屬於對涉案產品違法進行行政處罰。 通過上述申請人認為:如果被申請人本案試圖通過將經營者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為由代替涉案違法產品處罰,隻是為了幫助本案經營者免除銷售涉案違法產品而應 承擔法律責任的一種辯解,且被申請人以此列入異常為由,去抵消被申請人應對本案經營者銷售給申請人的涉案違法產品的法定查處職責,明顯違法、沒有法律依據等。(工商外企字〔2014〕166號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三)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本案中,申請人購買了經營者的涉案違法產品,支付了貨款,至今該貨款一直未能退還,申請人的購物款損失依舊存在,經營者依舊享有銷售不合法產品所帶來的利潤。申請人係購買涉案違法產品的受害人,是受到其他社會主體(加害人)違法行為侵害的主體,在加害人對受害人進行侵害之後,行政機關如果對加害人實施行政處罰,加害人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自然有行政訴訟、複議的原告或申請人資格,同時,申請人雖然並非處罰行為的直接對象,但認為行政單位履職明顯包庇加害人,而被申請人作為或者不作為時申請人有權提出行政複議,因在整個過程中,因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定職責向申請人實施救濟,受害人沒有獲得任何安撫,違法者繼續享受銷售違法商 品帶來的利潤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何以教育經營者守法?違法不處罰等於縱容違法,申請人在對於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情況下或者不作出行政行為時,可以複議行政機關,申請人作為違法產品的購買受害人也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的資格。綜上事實清晰表明,申請人是作為消費者舉報投訴相關經營者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作為具有處理舉報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未履行舉報是否立案的法定告知職責,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答複精神,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怠於履職的行政行為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另外,被申請人收到的證據與申請人在複議申請時向貴複議時提交的同等證據(涉案產品購買單據、涉案產品照片、交易快照、涉案產品物流信息、快遞麵單等證據),充分印證了《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該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複議機關必須受理;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有利害關係。
綜上:申請人作為涉案產品的購買者,因涉案產品引起的違法情形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有實際影響,後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被申請人的答複、核實、處理、告知行為與申請人具有利害關係。舉報人具有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利害關係。
最後,對被申請人提出如下建議: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下,用臨時工“用 鍋”已成過去式。被申請人作為行政部門應依法行政的落實,應加強內部管理,重要的是要加強內部人員的管理製度、特別是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心的問題。通過各種渠道發現工作中存在“混日子模式屍位素餐”的,發現一起,通報一起,不能因內部個人利益、個人仕途等問題瞞報、不報,按照出現的相應問題情況應及時報送紀委、政法委、人大、組織部、檢察院等予以追究相應的責任。追責通過調離崗位或者免任後換上“新鮮的血液”(換上真正想為人民辦事、辦實事的待上崗人員)。因“徒法不行以 自行”,隻有這樣才能推動我國法律的進步、依法行政的落實、保障群眾權益。以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出,希望被申請人及時采納,並及時落實。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2023年6月8日我局在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關於嶽陽縣**食品店涉嫌非法標注“非轉基因”違法行為後,於6月12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拚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故我局暫時隻能將該商戶列為經營異常狀態,以保障消費者相關權益。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6月13日書麵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程**於2023年5月5日在“嶽陽縣**食品店”在拚多多平台經營的店鋪“***土特產”購買了一款“小土豆”產品,訂單號:230505-139754290563***。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涉嫌標題標注有“非轉基因”的違法問題,於2023年6月4日通過郵寄投訴舉報信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於2023年6月8日收到該投訴舉報信。2023年6月12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並於2023年6月13在通過郵寄方式寄送了《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回複告知申請人調查結果及告知向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訴維權的建議。申請人程**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於2023年9月1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9月1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2.現場調查筆錄;3.經營異常公示截圖。
本府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第三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請求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投訴。投訴人與行政機關對其投訴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第三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請求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屬於舉報。舉報人與行政機關對其舉報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本案中,申請人程**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涉嫌非法標注“非轉基因”違法行為後,向被申請人投訴,與被申請人對其投訴作出的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屬於投訴行為。
另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程**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涉嫌標題標注有“非轉基因”的違法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申請人應向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已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本府認為本案中申請人程**的行政複議申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本府決定:
駁回申請人程**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程**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